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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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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三分”要求 英力特告别宁夏电力
    2007年11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见习记者 徐锐

      

      在电力体制改革以及国家发改委“人事分离、资产分开、管理分开”的“三分”原则影响下,宁夏电力公司最终与英力特“分了手”。

      英力特昨日发布公告再次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问题进行了说明。公司表示,按照国家发改委“人事分离、资产分开、管理分开”的原则,宁夏电力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营管理中心”)已与宁夏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实现了 “人事、资产、管理”的分离。至此,经营管理中心与宁夏电力公司不存在资产纽带关系,也没有人员关联关系,但是,经营管理中心担当英力特的实际控制人。这意味着原来一直对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宁夏电力公司已与英力特彻底“分手”。英力特证券事务代表张继红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电力公司今后与公司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002年,英力特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化集团)与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民化集团将其持有的3422.2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英力特集团,从而使后者成为了公司控股股东。同时,由于电力公司在此前一直代管英力特集团17.79%的集体资产股份,其也因此形成了对英力特集团和公司的控制关系。

      记者发现,正是这17.79%的集体资产股份左右着英力特实际控制人的变化。2004年,按照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主多分离”的要求,电力公司成立了宁夏电力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原由电力公司代管的英力特集团17.79%的集体资产股份,进而成为了英力特集团相对控股股东。而当时恰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4年修订)》施行,根据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公司股东情况时,除了介绍控股股东的情况外,还必须介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同时根据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时应当披露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这样,握有该部分股权的经营管理中心从2004年起便开始担任其实际控制人的角色。

      “由于英力特集团既不属于个人又不属于国资部门,因此其不满足相关准则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而经营管理中心从各个方面都符合规定要求,因此从2004年开始其便一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继红向记者表述说。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营管理中心下属于电力公司,这使得其实际控制人身份总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从英力特2006年年报披露实际控制人的方框图中便可以看到,经营管理中心作为实际控制人,却并不是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其仍在电力公司的下方,这显然与准则规定披露最终控制人的要求有些矛盾。此时,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文件则使得该问题得以解决。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能源[2005]776 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关于‘三产’、多种经营企业按照‘人事分离、资产分开、管理分开’的原则,与电网企业脱离人事和行政隶属关系”的要求,经营管理中心进一步规范了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与电力公司“人事、资产、管理”的分离。其也因此与电力公司不在存在资产纽带关系,也没有人员关联关系,经营管理中心至此也就“名正言顺”地成为英力特的实际控制人,这在英力特昨日的公告中也得到证明,与2006年年报相比,其所附的实际控制人关系方框图中已找不到电力公司的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