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提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所谓带薪休年假是国家法定的福利,指单位在员工非工作时间里,按工作时间发放工资和福利的一种制度。带薪休年假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劳动法规定,带薪休年假的期间在每年5月1日到10月30日之间,具体休假时间由员工与老板协商确定。带薪休年假制度有利于缓解员工因竞争激烈、工作紧张而带来的压力,可以为员工的身心调整和保持家庭的和睦提供便利的条件,使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更加高效地工作。这项激励给员工精神和体力上带来的好处是工资所不能替代的。
因此,从人力资源效率的角度来看,带薪休年假制度对单位和职工而言,乃是双赢之举。发达国家普遍都实行这项制度。国外的带薪休年假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比如,英国劳动法规定,每年带薪休年假最长时间可达到一个多月。瑞典则规定,带薪假期每年不得少于5个星期。而且,瑞典法律还规定,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12个月的员工,可在休假期间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
相比之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草案,带薪休年假时间比较短暂一些,“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当然,这可能是考虑到国情的缘故,具体还将根据民众的反馈意见作出调整。
这些还不是笔者所重点关注的,笔者更担心带薪休年假制度被悬空的危险,因为从草案来看,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所面临的仅仅是“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和“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这就不足以促使有关单位严格遵守带薪休年假制度,这一国家法律赋予民众的福利可能在一部分人身上体现不出来。
事实上,我国并非没有带薪休年假制度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截至目前,该项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调查显示,明确将带薪休年假作为福利制度固定下来的,绝大多数都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单位,而许多民营企业根本就没有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年假制度。导致带薪休年假制度有名无实。
带薪休年假制度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实行带薪休年假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应该通过法律强制力,使带薪休年假制度变成刚性制度。而要使带薪休年假制度变成刚性制度,就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单位因拒不执行带薪休年假制度而承担的成本。
应该认识到,带薪休年假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使带薪休年假制度替代广遭诟病的“黄金周”制度成为可能。立法者应该通过严厉的制裁措施确保带薪休年假制度保持刚性,使民众真正能够享受这项利国利民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