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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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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6版: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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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投资内地商业企业控股不得超65%
    2007年11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港澳投资内地商业企业

      控股不得超65%

      ⊙本报记者 薛黎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昨天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公布,商务部已经审议通过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积极投资内地商业。王新培还表示,根据日前发布的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我国将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产业导向政策。

      从补充规定一、二到如今的三都体现出内地对港澳商业投资的条件在步步放开,根据补充规定三,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店铺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而根据此前的补充规定二,只要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其控股出资比例就不得超过65%,且行业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图书、报纸、杂志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