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指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及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1月9日上午九时整
2、召开地点:本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于长敏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数103,463,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1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修订《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逐条对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有关内容,拟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个别条款补充修订如下:
1、《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主营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热工程设计及安装检修;兼营商业贸易、饮食服务、工业品、生产资料购销。”
修订为:“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主营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供热工程设计及安装检修;兼营工业品、生产资料购销。”
2、《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可行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如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股东身份确认及表决权形式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修订为: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4、《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和口头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
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同意103,46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修订《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切实保障各类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结合《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如下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1、原第五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有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
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2、原第六条:“股东大会召开一般应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在议案较少,议题简单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修改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如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股东身份确认及表决权形式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第十条修改为第七条,以后依次顺延。
同意103,46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制订《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03,46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关于制订《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3,46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关于制订《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03,46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关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鉴于《公司章程》修订案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整,需要对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做出相应变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营业期间到期,也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司章程》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本次将结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期限的变更手续。
上述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同意103,463,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关于调整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调整公司2007年8月24日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调整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向不同银行分别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为:调整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1,5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所提供担保的方式,由原“连带责任保证”调整为“资产质押担保”。
调整后,公司拟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余额没有发生变化。
本项表决中,关联股东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回避表决,统计的股数中已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股数。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6,896,6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艳冬、李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