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07年11月9日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11月5日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公司9名董事全部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经签字表决,9名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1、原文4.2.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改为:
4.2.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2、原文4.5.7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修改为:
4.5.7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原文5.2.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20%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20%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董事会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
5.2.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含10%)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含30%)的,由董事会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原文5.2.4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动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会必须保证该报告是及时的、真实的。
修改为:
5.2.4 董事会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动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会必须保证该报告是及时的、真实的。
5、原文5.2.8 董事会应当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投资权限,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
5.2.8 董事会投资权限应报股东大会批准;经理层的投资权限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由董事会批准。
6、原文5.2.10第2款“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期限为:召开前3天。”
修改为: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期限为:召开前3天。
7、原文5.2.12 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修改为:
5.2.12 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参会董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签字表决作出决议。
8、原文5.2.15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
5.2.15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9、原文5.3.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批准和签署一定数额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
(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自身的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的文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审批决定单笔及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修改为:
5.3.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一定数额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公司自身的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的文件。
10、原文9.1.1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修改为:
9.1.1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二)以传真、邮件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出;
11、原文9.1.6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修改为:
9.1.6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政邮件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的,以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全文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提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决策科学性,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该提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表决通过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全文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表决通过了《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全文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表决通过了《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稿;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全文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表决通过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修订稿;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全文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七、表决通过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