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需要综合治理
2007年11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陆向东
通过分析“基金公司老鼠仓事件”、“上电转债事件”、以及“广电运通事件”等个别基金经理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看出,要想使基金业的肌体免受侵蚀,就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实施综合治理:
一、基金公司必须将与内部治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内容以及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接受包括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甄别与监督,从而确保这些规章制度自身质量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二、引入“有罪推定”法。尽管早就规定投资管理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允许买卖股票,但由于金融实名制还没有建立,基金经理中的别有用心者仍然可以用其他亲属、朋友的名字开户。因而,有必要规定一旦涉嫌违规,相关责任人必须向监管部门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必须暂停执业,执行“双规”,听候有关部门的查处结论。
三、提高犯罪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按现有规定,事发后当事人最多只是受到内部批评,如此的处罚力度与其可能获得的巨额违规收入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应规定,只要被证实存在“老鼠仓”之类违规行为,当事人则必须缴纳违规收入2倍—10倍的罚款,并一律就此永远清除出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