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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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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资产价格对消费价格成本传递效应
    机构投资者要做
    上市公司董事会“鲶鱼”
    排污权交易不宜操之过急
    降低市场波动
    还需从内着手
    给汇率难题来个中医疗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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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权交易不宜操之过急
    2007年11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漫画 刘道伟

      ⊙褚洪波

      

      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国家环保总局总量控制办公室副主任赵华林说,该平台的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排污权交易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估计,从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美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显控制,促进了环境的改善,并节约了约20亿美元治理污染的费用。

      但是,鉴于国情不同,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尚不宜操之过急。首先,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尚未构建起来。从法律角度讲,要推行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转让市场,必须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从法律上保障可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污权,并从法律上保障有权出售富余排污权的卖方和有需要购买排污权的买方,以及从法律上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和管理机构。

      以最早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美国为例,早在1979年,美国制定的《清洁生产法》修正案就首次确立了“排污交易”制度,1990年,美国在修改《清洁空气法》时进一步将排污权交易在法律上制度化,从而建立起一种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

      我国环保总局在2005年初曾经透露,他们正在酝酿制定“排污权交易条例”,但是,该条例由于各个利益主体难以达成一致而“难产”。排污权交易法律的缺失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化缺少了一个最重要的前提。

      其次,排污总量的确定和排污权初始分配非常困难。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排污权交易一般首先需要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某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状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一个排污总量,然后由政府以招标、拍卖、定价出售、无偿划拨等形式将排污权发放到排污者手中,完成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接下来才是排污权在市场中的交易。

      但是,如何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尤其在目前以GDP为核心考核干部政绩的前提下,片面追求GDP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非常普遍,这就造成了经济增长与总量控制之间的矛盾,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变得非常困难。如果排污总量不能确定,排污权交易平台就无法真正确立起来。

      更大的难题在于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如何保障。如果由政府统一掌控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如何确定定价的公平性?会不会导致政府有关部门操纵初始分配权牟取部门利益?排污企业与掌握着排污许可证发放权的环保监管部门之间如果发生权力寻租怎么办?如何防止强势利益集团多占多要?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甚至担心,地方政府为了当地GDP的发展与其他利益,会允许一个只有1000吨二氧化硫排污权的企业排放2000吨,然后再报给你数据说只排了900吨。而且,在中国重化工业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有了多余的排污权,恐怕他们也不会拿到市场上去卖,而是干脆自己再上点项目把多余的份额用足,这样收益也许更大。这就可能使排污权交易失去应有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还面临着一个更大的难题,即监测问题。据国家环保总局官员透露,我国缺乏全国垂直统一的监测网络,不可能对全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实施全天候的监督,也就不可能以真实数据为基础进行真正规范。在各自为政的环境监测体制下,排污权交易就可能变得有名无实。

      排污权交易事关环保制度的一次重大革新,应该首先完成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才能调动起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逐步减少环境污染,真正产生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