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金鹰转债 债券代码:110232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06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金鹰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6年11月20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2006年11月20日-2007年3月17日按年利率1.20%计息;
2007年3月18日-2007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33%计息;
2007年5月19日-2007年7月20日按年利率1.46%计息;
2007年7月21日-2007年8月21日按年利率1.59%计息;
2007年8月22日-2007年9月15日按年利率1.72%计息;
2006年9月16日-2007年11月19日按年利率1.85%计息。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4.53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7年11月19日;
4、除息日为2007年11月20日;
5、兑息日为2007年11月26日。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鹰转债”),截至2007年11月19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金鹰转债”付息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方案
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规定:可转债票面年利率定为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6%,第三年为2%,第四年为2.5%。可转债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存款利率,本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从调息日起将按照一年期存款利率上调的幅度比例向上调整;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存款利率,本可转债的利率不作变动。可转债利息为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11月19日期间五次向上调整人民币存款利率,据此本公司“金鹰转债”票面利率调整为:
2006年11月20日-2007年3月17日按年利率1.20%计息;
2007年3月18日-2007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33%计息;
2007年5月19日-2007年7月20日按年利率1.46%计息;
2007年7月21日-2007年8月21日按年利率1.59%计息;
2007年8月22日-2007年9月15日按年利率1.72%计息;
2006年9月16日-2007年11月19日按年利率1.85%计息。
因此,“金鹰转债”第一年付息方案为:每10张金鹰转债”(面值1000 元)派息14.53元(含税),扣20%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10张可获利息11.62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7 年11 月19日(星期一),除息日为2007年11月20 日(星期二),兑息日为2007年11月26日(星期一)。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7年11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金鹰转债”持有人。
四、派息方法
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金鹰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金鹰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金鹰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之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7年11月2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金鹰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6年11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机构: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小沙镇
电话:0580-8021228
传真:0580-8020228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