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豫光金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本合作意向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合同,并需履行公司内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和外部(政府相关机构)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
●在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合作意向书所涉及项目预计在2008年开工建设,于2009年底投入试生产,对本公司本年度业绩没有实质性影响
●本合作意向书及其后续合同的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履约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
为充分利用好西部地区在资源及政策等方面的优势,突出合作双方的核心竞争力, 2007年11月12日,本公司与豫光金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共同投资组建 “青海格尔木铅业有限公司(暂用名,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建设年产10万吨(粗)铅冶炼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方豫光金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600531,SH)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京红,法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1703室。
二、公司与合作方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共同投资组建“青海格尔木铅业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粗铅、硫酸及相关产品冶炼、生产、销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5,1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1%;合作方出资4,9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9%。
三、项目公司产品(粗铅)按市场价格分别向本公司和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各供应50%;在满足本公司自身需要之外,将其多余的中间产品阳极泥按照市场价格优先供应给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四、年产10万吨(粗)铅冶炼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本公司提供担保;资金不足部分由合作双方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融资。
五、本意向书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在双方有权决定本次合作事项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合作议案后正式生效。
本公司在此特别提示:本次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本合作意向书项下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签订相关正式合同,并需履行公司内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和外部(政府相关机构)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在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合作意向书所涉及项目预计在2008年开工建设,于2009年底投入试生产,对本公司本年度业绩没有实质性影响;本合作意向书及其后续合同的履行存在不确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履约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