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龙华合作开发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与深圳市福永街道福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围居委会”)签订《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龙华项目(详细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2005年12月31日《关于合作开发深圳龙华项目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双方的权力义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我公司于2007年11月4日与福围居委会以及深圳市福围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福围合作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福围居委会为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龙华街道办下属福围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法定代表人为黄润光,该合作方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
2、福围合作公司是福围居民委会的下属机构部门,是在深圳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润光,注册资本1418万元,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和兴办实业,公司股份由福围社区居民共同持有,福围社区居民集体资产由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我公司资金安全,由该公司对项目合作事宜以及福围居委会履约能力进行了担保。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项目定金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500万元。我公司已于2005年12月31日向福围居委会支付定金人民币500万元,剩余定金5,000万元将于《补充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支付。
2、如非我公司原因致使合作项目无法继续的,福围居委会应当在收到我公司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逾期返还的,应按日向我公司支付款项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至退款之日止。同时,福围居委会还应当承担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福围居委会、福围合作公司之间就征地返还用地项目合作事宜对我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本协议及已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对我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作项目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项目牵涉征地返还用地合作开发,手续办理程序及法律关系复杂,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项目运行顺利,可为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五、备查文件:《合作开发项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