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将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详见2007年2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后经法院调解,公司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详见2007年3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7年7月3日,本公司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对该和解协议的后继执行情况进行了公告。后因对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和履约标准的分歧,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见2007年8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7年11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诉讼进展情况。
一、近日,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简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07年10月29日做出的(2007)吉中执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恢复本案执行。
(二)长百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将(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四项工程内容及装饰、装修工程等凡是由长百公司在本项目内投入的全部设备、设施及所有工程项目均按现状一次性交付给万达公司,同时长百公司将其现有的图纸、合同及相关资料一并交接,由双方负责人签署书面交接书,在法院监督下执行。交接完成后,长百公司不再负有任何义务。
(三)万达公司同意给长百公司工程款1600万元人民币,今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万元人民币,余款1300万元人民币分十年付清,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130万元人民币。
(四)双方承诺按本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再依据(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主张权利。
(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信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7)吉中执字第117-1号],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07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7)吉中执字第117号民事裁定。
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7)吉中执字第110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长百集团18,343,523.56元租金的执行;长百集团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已于2007年11月8日将长春市普阳街3388号新长百购物广场内的电力、电梯、水暖空调、消防设施和装饰、装修等添附物全部交付给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执行协议上述物品归万达公司所有,双方签署了交接确认书,裁定如下:
位于长春市普阳街3388号新长百购物广场内的电力、电梯、水暖空调、消防设施和装饰、装修等添附物全部归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本案终结执行。
四、自执行(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起,长百集团在长百影城购物中心四项工程上已投入1500万元,按合同还需要支付500万元工程款,根据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万达公司给付本公司工程款1600万元人民币,因此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将减少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400万元左右。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