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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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4日上午在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名,代表公司股份660,241,4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410%,其中到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名,代表公司股份53,341,810股,到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606,899,686股。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的提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48%股权的提案》。
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48%的股权转让给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转让友谊复星25%的股权,豫园商城应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星医药支付与友谊复星25%股权相对应之转让价款的55%,即人民币20,050.94万元;自友谊复星25%股权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复星医药付清与友谊复星25%股权相对应之转让价款的余额人民币16,405.31万元;
第二阶段,转让友谊复星23%的股权,豫园商城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向复星医药支付与友谊复星23%股权相对应之转让价款的55%,即人民币18,446.86万元;自友谊复星23%股权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复星医药付清与友谊复星23%股权相对应之转让价款的余额人民币15,092.89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53,318,5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564%。反对22,939股,弃权310股。
股东大会在对本提案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06,899,686股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同时授权公司办理转让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48%股权的一切相关具体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田爱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