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包运租船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2月31日。相同条件下,租船人有续约1年的优先权。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有利于公司开拓化工品运输市场,有利于提升公司重组后的经济效益。
一、合同概述
近日,本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所属子公司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包运租船合同。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一年期间内至少提供40万吨液体散装货物由本公司及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组织4艘化工品船负责承运。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作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东秀
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要经营业务: 以重石脑油为主原料,通过催化剂重整工程与精制,生产苯、甲苯,对二甲苯等芳香族产品。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否
三、合同主要条款
协议期间: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2月31日。相同条件下,租船人有续约1年的优先权。
货物种类:对二甲苯、苯、甲苯、混合芳烃及石油馏出物中的一至四种液体散装货物。
货物数量:租船人保证在一年租船期间内提供的货量总量至少40万吨。船东保证每个日历月提供至少2艘10000吨至13000吨的船舶和1艘5500至5700吨的船舶和1艘3500至3700吨的船舶。
运费:按合同规定运输完货物后,租船人应根据提单或海运单上的数量和基础运费率向船东支付运费。
合同终止:如果船东和租船人一方,无论是被迫地还是主动地,出现被债权人接管或发生破产或清盘情况的,那么另一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终止本合同。该终止合同的行为不能影响各方在此行为前已有的权利,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也不能向另一方提出额外的索赔要求。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已于2007年10月24日审核有条件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方案实施后控股股东所属子公司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及其从事的液体化工品运输业务将注入本公司。此次化工品船舶租船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将有利于公司开拓化工品运输市场,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有利于提升公司重组后的经济效益。预计本合同在有效期内可实现运输收入1亿元、毛利润3000万元左右。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
合同履行风险:油料价格上涨、船舶安全、运价波动等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特此公告。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