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获取杨东河水电工程项目开发权及前期工作成果的决议》,本公司于2007年8月8日与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杨东河水电站工程项目转让协议》,2007年9月19日本公司与石柱县人民政府签署了《杨东河水电站开发协议书》(公告见2007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07年11月8 日本公司与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利川市政府)签署了《杨东河水电站开发出让建设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杨东河水电站(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项目法人的组建:本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在利川市注册组建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遵照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按照利川市人民政府同石柱县人民政府并经双方税费征收单位同意的《杨东河水电站开发协议书》约定的税费比例执行分缴。
三、项目建设期
本公司力争在2007年12月前完成本项目可研,承诺在2007年内开工建设,
并按照批复的工期完成本项目建设任务。
四、水能资源开发权的取得
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利川市政府支付260万元人民币作为水能资源出让费,并在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存入项目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人民币后正式取得杨东河水能资源的开发权,计算开发使用年限50年。
利川市政府负责对浙江瓯能集团进行协调和补偿,相关费用由利川市政府承担,以确保本公司能顺利开发杨东河水能资源。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
本项目涉及的在利川市境内的征地、移民搬迁等补偿,按照项目可研报告并经双方核实的范围和数量,执行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补偿、赔偿标准。在此基础上核定本项目征地、移民搬迁等投资总额,由本公司出资,利川市政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包干并负责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项目征地、移民搬迁补偿等工作(双方另行约定上述补偿和工作协调经费协议)。
六、佛堂电站的处理
为保证本项目在2007年年底动工建设,由利川市政府负责协调、帮助本公司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佛堂电站的资产。
七、电站大坝施工公路
电站大坝施工公路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政策提供土地,如涉及费用由本公司负责;本公司出资建设,建成后共同使用,本公司自行维护。
八、违约责任
(一)利川市政府违约责任
1、如本公司履行了前述所有约定,利川市政府违约,应由其同额补偿本公
司已支付的费用;
2、如利川市政府专门工作机构未能按时完成本项目征地、移民搬迁,由
利川市政府承担由此增加的补偿费用。
(二)本公司的违约责任
1、本公司若违背前述所有约定,利川市政府有权另行对本项目招商引资,
选择新的业主开发经营本项目,本公司自行负责所支出的费用。
2、本公司所交保证金储蓄在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实行“双控”管理,任
何一方不得支取,本项目完成总投资50%后,保证金及利息全部划到本公司项目公司帐户作工程费用,若本公司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截止目前,本协议已经利川市水利局、利川市国税局、利川市地税局等部门确认生效,本公司已按协议向利川市政府支付了260万元人民币水能资源出让费,并拟于近期将500万元项目履约保证金存入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以完全取得杨东河水电工程项目开发权及前期工作成果。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