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直缺乏明确解释和操作指引,中国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依然缺失,严重制约着信托制度的建立、信托业务的顺利开展和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中诚信托和日本住友信托银行联合课题组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必须尽快建立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统一信托财产公示的运作规则。
这份名为《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的报告指出,信托财产公示作为信托制度与财产登记管理制度相结合的重要领域,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是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获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重要前提。
具体而言,借助信托财产公示,可以有效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维护信托交易关系的安全;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合法权属关系,保障信托关系稳定;可以确保信托财产及财产权信托等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可以确保信托制度的严肃性,为信托监管提供便利。在中国《信托法》的框架下,信托财产公示甚至成为了决定信托生效与否的关键因素。
但是,由于一直缺乏明确解释和操作指引,中国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依然缺失。在实践中,有关登记部门往往会以没有相关登记规则为由拒绝办理财产信托公示手续。信托公司不得不以过户登记或质押、抵押登记等替代性登记措施并辅之以公证来代替信托登记。
报告认为,为加快推进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加快推进信托财产公示的立法进程,加紧修订《信托法》或出台《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立法解释,明确进行信托财产登记或注册的主管部门或机构,并对如何进行信托财产公示做出规定;加快各类财产登记注册的相关法规或管理办法的修订,明确信托财产公示的操作规则;建议由国务院尽快研究制定《信托财产公示条例》,或者在制定《物权登记条例》时加入信托财产公示的内容,实现对信托财产公示的统一协调管理。其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从全局的高度对信托财产公示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予以充分认识,根据中国信托业务和市场发展所处的阶段和特点,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完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再次,尽快完善信托财产公示的配套制度,避免目前实践中出现的信托重复纳税、税负过重等阻碍信托公示制度建设问题。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