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提出五需求层次说,认为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要后,必然会将目光转向更高层次的需求。日前发生的有关国民休假制度的争议,就印证了马斯洛的这一理论。
最近,继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外,国家发改委也公布了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将至少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而发改委的假日调整方案则将现在的三个黄金周保留两个,取消五一黄金周,同时将除夕、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四个民族传统节日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经调整后,法定节假日总日数由十日增至十一日。
公众对有关部门公布的国民休假制度安排,评价大体是正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要保障公民休息的权利,二是要缓解越来越突出的假期人口流动给社会资源造成的巨大压力。
我认为,以黄金周为载体的国民休假制度确实有必要修改了。原因在于,无论是带薪休假还是黄金周,事实上都没有起到保障大多数国民休息的作用。休息权是宪法赋予人们的基本人权。某种意义上讲,休息权之于劳动者,是比其它权利更实际、更有益并能使其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但我们看到,现实中国民的休息权很难落实。就带薪休假来说,由于目前劳动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困难,加之缺乏法律保障,这一制度实际上名存实亡。就黄金周而言,虽然以国家强制的方式,客观上有利于满足也保障了多数民众的休闲需求,然而,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并非是从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出发的,而是服务于拉动内需的目的。正由于这个初衷的错误,导致了黄金周异变为目前的这种以商机为主导的旅游周,从而无法让百姓真正休假。另一方面,黄金周期间,大多数一线劳动者得不到休息。这个黄金周制度的“硬伤”,是黄金周自身无法解决的。因此,它们都需要变革。
国民休假制度的改革,其最高目的和前提就是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或者休闲权得以实现。各国法律之所以确认劳动者有休息权,目的就在于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得以解除,藉以恢复劳动能力;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而这一切,都可以把它看成是对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力的投资,提高劳动力的生产效率。因此,从休闲时间使劳动者更有生产力的角度出发,休息可以说是“培育和发展生产力”,是“生产力的仓库”。
事实上,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闲暇作为时间的组成部分是客观存在的,闲暇应看作一种稀缺资源,而休息则是利用闲暇这种稀缺性资源,借助市场、资金、物品与环境,生产个人、家庭或社会所需的产品,即自我实现、爱好发展、家庭幸福、健康舒逸等终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休息不仅通过消费来促进生产,而且其本身就具生产性。
由此可见,休息并不像我们一般所理解的,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不利于生产发展。相反,休息具有很大的经济功能和作用。特别是,目前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劳资即雇员与雇主关系的和谐。休假制度对促进雇主与雇员的和谐,是有帮助的。
显然,现在的黄金周形式达不到这一作用。不仅如此,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被普遍性地受到企业和资方的侵害,像强迫超时劳动即所谓的“过劳”现象已经见惯不怪。“过劳”现象的存在,客观方面看,除了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企业要应对不断加剧的竞争外,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过劳”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迫使职工超时劳动,可以使企业在一定时期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二是“过劳”侵权的成本很低。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关于“过劳”、“过劳死”的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维权难、索赔难、监管难。因此,一些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根本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工人长时间加班,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加以宣扬,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过劳”可以让一些企业得一时之利,但客观上会损害职工的身心健康,长久下去实为损害雇主和雇员关系,无论对职工个人发展还是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或者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都有着巨大的危害性。
总之,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全新的生活形态,人们休息休假权利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鉴于黄金周不能保障和实现国民的休息权,建立一种新的、更自由、更有效、能为现代社会带来精神和物质双重享受的休假方式,以取代黄金周,是时候了。
(作 者系中央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