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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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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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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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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福建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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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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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1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高新             编号:临2007-24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5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07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会议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019041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8%。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功臣先生主持。经与会股东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19041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修改情况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在处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一年内有关联关系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累计或单项标准低于公司近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在处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一年内与交易标的或同一交易对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累计或单项标准低于公司近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一年内累计处置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下的投资、收购、出售、托管、租赁资产等事项作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除外)。上述事项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19041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一)、原《独立董事制度》第十条第1项内容如下:

      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经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制度》第十条第1项内容如下:

      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原《独立董事制度》第三条内容如下:

      公司设独立董事二至四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经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制度》第三条内容如下: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其他内容不变。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019041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三条 连续180天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及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经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三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及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1019041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