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于2007年1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届董事会成员共9名,8名董事参与了此次临时董事会议案的审议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香港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公司2007年度的境内和境外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0万元。在该事项提交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当日,公司知悉根据有关规定,可不需再聘任境外审计机构,随临时对议案的内容作了简要修改,修改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7年度的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因上述修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无效。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此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7年度的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11-17
附件:
律师意见书(补充)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于2007年11月9日在上海双拥大厦召开了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审议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审议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本律师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发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审议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与贵司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的会议通知内容不完全一致,尽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计通过的《审议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侵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是该议案的审议程序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通过的决议无效。
本律师建议贵司对《审议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审议表决。
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
童剑云律师
20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