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1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九名。
一、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公司与青岛裕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裕盛”)共同组建青岛新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新湖”)。青岛新湖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以货币出资6750万元、占总股本的67.5%,青岛裕盛在二年内以货币分期出资3250万元、占总股本的32.5%。青岛新湖成立后,将致力于开发青岛市房地产项目。
二、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湖”)与自然人刘树森共同投资组建天津新湖凯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湖”)。天津新湖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沈阳新湖出资2550万元,占总股本的85%;刘树森出资450万元,占总股本的15%。
三、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钱春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常务副总裁职务。钱春先生自1999年以来,历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裁、董事,以其出色的专业素养,高度的敬业精神,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公司特此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同意聘任虞迪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并指定虞迪锋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虞迪锋先生简历:虞迪锋,男,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副行长。)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2007-6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11月16日,本公司从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1,338,421,056股,占公司总股本75.89%,下称"新湖集团")获悉,新湖集团于2007年11月15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500,000股质押给中国银行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从2007年11月15日起予以冻结。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将其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6752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9%)。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