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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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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福林:和谐社会需要富有社会责任感企业(上接封一)
    2007年11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尚福林:和谐社会需要富有社会责任感企业

      (上接封一)

      在我国,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建设的新理念,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率的发展模式正逐渐为兼顾环境和社会均衡发展的、可持续增长的模式所替代。在这一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正在日渐兴起,相关的法律制度正在日益完善。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即公司理应对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此外,新修订的《破产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也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在上述背景下,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把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7)》的主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书以全球化的视角深入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现状及问题,以充分的调查深刻剖析了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背景和市场环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针对性和很强可操作性的改革建议。

      该书指出,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轨的特殊时期,公司治理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观念有待于进一步培育,因此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尽管中国的相关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组织采取了种种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宏观层面上的相关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而微观层面上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仍不健全,因此上市公司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例如,通过关联交易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进行选择性披露和不公平披露,造成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之间、公司与社会公众投资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从而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

      第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较少考虑员工的切身权益,员工在企业发展和运作中的参与、监督和分享未得到有效保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对沪市135家上市公司的抽样调查,77%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没有员工代表,而监事会中员工代表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一的高达59.2%。

      第三,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旧有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缺陷的影响,债权人利益保护在我国受到了极大的弱化。企业破产申请需经主管当局审批,债权人往往成为破产程序中事实上的局外人。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保护下,破产欺诈难以得到纠正和追究,严重限制了银行对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的影响。

      第四,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对企业的环境治理还没有形成有力的约束,公民和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还不够,导致上市公司环境意识淡漠,除了少数大企业外,目前上市公司环境治理的支出水平比较低,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第五,总体上,国内多数上市公司的公益责任尚不强,尤其是在慈善捐款方面,部分上市公司表现冷淡。近九成接受调查的公司在2006年的捐款没有超过100万元,有40家上市公司的捐款数额为零。

      上述情况是与以下两个因素直接相关的。

      首先,目前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环境还很不完善。在政府主导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地方政府以追求GDP的高增长为首要目标,提升企业环境治理、关注员工合法权益等公司社会责任行为往往与地方政府GDP增长最大化的目标相左。另一方面,尽管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建立,但在法律的具体执行和实施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市场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还没有形成有力的约束。从产品市场来看,国内中产阶级的队伍还不够壮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虽有所上升,但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力量去抵制严重违背社会责任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购买严格遵守社会和环境标准的产品。从资本市场来看,目前上市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其企业环境责任还远远没有引起投资者和分析师足够的关注,市场奉行的价值投资仅仅关注企业的财务(或经济)表现,并没有将企业的社会、环境和伦理表现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之一。

      基于国内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该书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第一,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积极引导企业主动接受公司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接触,了解公司责任理念的内容、标准以及最新进展,向国内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加强对企业公司责任理念的培训。

      第二,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全面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倡导新的考评体系,将公司股东责任与社会责任考核指标具体化、系统化。可考虑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规则》,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包括重大环境及社会风险。

      第三,积极鼓励机构投资者将社会责任投资融入到价值投资理念中。在目前倡导机构投资者要进行价值投资时,更应当鼓励机构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有限度地拒绝或回避投资那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

      第四,在上市公司中落实《公司法》有关员工参与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公约,设立员工参与监督和企业发展的制度性安排,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进一步向全社会和全体企业推广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员工参与的做法和要求。

      第五,推进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有关立法并严格执法实现对债权人正当权益的保障。具体而言,需要建立完善的偿债保障机制和债权人法律救济机制,强化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内部人的偿债责任,形成健全的公司破产清算和重组制度。

      第六,通过融资、信贷、税收等综合政策手段以及严厉的法律规章和执法,提高公司环境治理水平。例如,应将上市公司的环保状况与其股票发行上市直接挂钩,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有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一段时期内将不允许该公司进行再融资。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涵,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推动。《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7)》的出版有助于培育和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和理念,将对我国上市公司践行社会责任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