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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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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复核委员会
    2007年11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璐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并于今日发布实施,依据该规定而成立的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也同时正式对外公布。

      

      基于四方面考虑

      据记者了解,上证所完善复核制度,成立复核委员会,是基于如下四方面考虑。

      一是继续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完善复核制度,成立复核委员会,是上证所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自律管理行为,促进依法监管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将证券上市、暂停及终止上市审核权力赋予交易所,同时要求交易所设立复核机构,复核相关当事人就上市、暂停及终止上市决定提出的异议。另一方面,上证所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也规定,相关当事人对交易所作出的严重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可以申请复核。

      二是不断完善自律管理的机构和程序。上证所成立复核委员会,将复核职能专门化、制度化,是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交易所内部治理和自律管理的普遍做法。此举进一步完善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机构、机制和程序,有助于提高自律管理的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是切实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会员公司、上市公司等不同市场主体对交易所具体的自律管理行为及监管措施存有异议,提出质疑,是自律管理中的正常情形。完善复核制度,成立复核委员会,为交易所听取被监管者的不同意见和利益诉求、保障被监管对象应有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是丰富证券市场的纠纷解决机制。交易所自律管理重在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公共利益,与相关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短期利益产生冲突、出现纷争,在所难免。完善复核制度,成立复核委员会,为被监管者提供权利救济渠道,有助于首先从行业及市场组织体内部及时缓和矛盾、解决纠纷,进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诉讼。

      

      首届有14名委员

      上证所复核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共有委员14人,由上证所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复核委员会复核事项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不同市场主体,涉及法律、会计、证券等不同行业,委员会的组成考虑了这一实际情况,会员公司及上市公司代表、法律及会计人士、行业内专家的分布比例适当,且在市场和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保证了复核委员会的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

      上证所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对可复核事项范围、复核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委员条件、审核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是复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直接依据。依据该规定,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如与审核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