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暨第21次会议于2007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于2007年11月22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际表决人数为5人,出席现场会议的有3人,通讯表决的为2人。董事罗廷元、刘国鹏、胡学栋出席了现场会议;董事刘亚丽、张龙平通讯表决;董事白起鹤、黄笑声、独立董事马贤明、柴强因公请假。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廷元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借款人民币陆亿伍千万元相关新增事项,形成如下决定:
一、拟同意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承诺“在义马铬渣综合治理发电工程”项目建成后,追加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人民币陆亿伍千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赞成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拟同意公司承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农行当年贷款本息偿清前不分红。
赞成5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召开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07年12月8日(星期六)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承诺“在义马铬渣综合治理发电工程”项目建成后,追加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人民币陆亿伍千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关于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向公司借款1.1亿元作为“次级债务”的议案。
3、公司承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农行当年贷款本息偿清前不分红。
(四)出席会议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07年12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五)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请符合条件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和法人单位证明(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7年12月5日上午9:00至16:00;
3、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4、登记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雪梅
电话:027-87172003、027-87172021 传真:027-87172021
委 托 书 授 权
兹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出席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2007-2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3、合同履行期限:10年
一、决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1)2007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7年财务预算议案》其中: 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公司预计向银行新增贷款10亿元、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母公司向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10亿元贷款担保的议案》。
(2)2007年10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母公司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向公司借款1.1亿元作为“次级债务”的议案》。
(3)2007年11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对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关于借款提出新增事项进行审议:拟同意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承诺“在义马铬渣综合治理发电工程”项目建成后,追加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人民币陆亿伍千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拟同意公司承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农行当年贷款本息偿清前不分红。
上述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07年5月16日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公司向银行新增贷款10亿元,并由母公司提供15年期的全额担保,该款项用于义马铬渣治理综合利用发电工程。
相关上述决议内容详见2007年4月21日、5月17日、11月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借款金额人民币陆亿伍千万元
2、合同双方:借款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
3、合同主要条款
借款种类:长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贷款;
借款用途:义马铬渣综合治理发电工程及设备;
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7.83%;
合同履行期限:10年;
借款担保:保证担保;
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百计收罚息;
其他约定事项:
(1)分期还款计划;
(2)借款人股东承诺:农行当年贷款本息偿清前不分红;
(3)建设期办理在建工程保险、经营期办理财产保险,农行按贷款比例受益;
争议解决方式:在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合同签署时间:2007年11月21日
合同签署地点: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
4、前置条件:
(1)本公司需承诺同意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清偿中国农业银行6.5亿元贷款之后向本公司偿还1.1亿元的借款。
(2)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需承诺“在义马铬渣综合治理发电工程”项目建成后,追加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人民币陆亿伍千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担保金额人民币陆亿伍千万元
2、合同双方: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违约责任:保证人有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等;
争议解决方式:在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合同签署时间:2007年11月21日
合同签署地点:中国农业银行义马市支行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担保合同履行后本公司2007年担保总额将达人民币6.5亿元,将占母公司2006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3.79%,占200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83.24%。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合同文本及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