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集团公司现持有本公司52,392,592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0%,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本公司43,546,563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23%,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因在本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为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代垫了35%的对价安排,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在申请上市流通前,须将该部分代垫股份偿还给华侨城集团公司,因此华侨城集团公司、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可申请上市流通的本公司A股比例分别为10.27%、6.21%。
2007年11月23日,本公司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裁决书》及《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解除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注:华侨城集团公司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5500万股本公司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前的非流通法人股)转让给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14%。该股份转让于2005年7月27日过户完毕。2006年3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3,546,563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23%,其中6,167,236股为华侨城集团公司为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垫的对价安排。
二、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记载于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43,546,563股退还华侨城集团公司。
三、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已经给付的对价股份计11,453,437股,以及由华侨城集团公司垫付的对价股份计6,167,236股,由华侨城集团公司承担,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需退回或偿还;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支付前述对价而取得的一切权利亦由华侨城集团公司享有。此外,华侨城集团公司还应继续遵守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限制转让的承诺。
四、华侨城集团公司应将收取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415万元退还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向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补偿利息人民币43,797,600元。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则应向华侨城集团公司退回已收取的本公司红利款人民币4,354,656.30元。
五、双方将于2007年11月23日之后,共同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利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华侨城集团公司将直接持有本公司95,939,15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94%;因在本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为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代垫了3,251,815股的对价安排,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在申请上市流通前,须将该部分代垫股份偿还给华侨城集团公司,因此华侨城集团公司实际可申请上市流通的本公司A股为99,190,9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48%。
六、华侨城集团公司再次重申,华侨城集团公司将全力支持本公司的技术创新与持续发展,与本公司全体股东一起致力于将本公司打造成为国际一流的彩电制造企业,依法维护本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有关股东尽快披露《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07-39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