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处获悉,该所代理的第二批投资者诉生态农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近日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态农业、原董事长保田、总经理瞿兆玉、董事总会计师薛洪福四被告赔偿40位原告损失2,625,802元人民币。
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利于原告
据了解,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2003年12月31日,生态农业(原蓝田股份)董事长保田、瞿兆玉等四名高管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虚报注册资金等,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生态农业和法院都没有披露本次判决。直到2005年11月初,某报道偶然提到生态农业高管被判承担刑事责任,投资者才开始了解了相关情况。根据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之前必须有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的刑事判决文书,因此,相关的维权活动至此才得以展开,陈律师代理第一批投资者打赢了诉讼,但仍有一部分投资者没有及时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第五条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其起算时间是证监会、财政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之日起,或者是虚假陈述行为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罪之日起;两者同时存在时,从最先的处罚或者判决时起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对《1.9规定》作狭义的理解,陈律师代理第二批投资者起诉时已经是2007年1月中旬,从2003年12月31日起算,该案就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不具有胜诉权。但原告在这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如果因此剥夺了原告的胜诉权,就非常不合理。而且《1.9规定》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陈律师提到,正因为存在这种种原因,法院在判决中有意回避了这一问题,没有在诉讼时效上较真,而是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做法,承认了原告的胜诉权,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这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人是一个警示,故意隐瞒处罚或者判决的消息是徒劳的,并不能掩护他们逃过法律的制裁。
被告确定作相应调整
在被告的确定方面,陈律师告诉记者,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作了一些调整。第一批投资者起诉时,共确定为11个被告,但在判决中,法院没有判决生态农业大股东承担责任。陈律师虽然认为这不是很合理,但考虑到法院很可能延续前一次的做法,因此在这次诉讼中没有再将其列为被告。同时,因为生态农业案中,四名自然人被告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弱,一名自然人被告因为不是高管在上次判决中没有被判承担民事责任,因而陈律师也没有将其列为被告。在审理中,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下落不明,如果继续将其作为被告走完相关法律程序的话,案件有可能拖延极长时间。为了尽快结束诉讼,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原告的利益,陈律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审理中撤回了对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正是因为这些调整才使得案件能够比较迅速地审结。
对于执行,陈律师表示,该案是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的,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希望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