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4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平安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共代表股份760,425,0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76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二条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及深加工;煤炭销售;公路运输;机械修造;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用物资、支护用品、橡胶制品销售。
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的决策权限为:
1、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房地产等风险较高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参与国家和省级政府组织的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公开拍卖时,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3、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前述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或者资产处置,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董事会在前条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战略委员会先行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未设立战略委员会时,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会议以760,425,04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办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备案等工商登记事宜。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马文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