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康佳A
股票代码:000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侨城集团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签署日期:2007年11月26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侨城集团公司,简称华侨城集团
安徽天大集团: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康佳集团: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元:指人民币
本报告书: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侨城集团公司
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任克雷
注册资本:20亿元
企业法人注册号:4403011062068
组织机构代码:19034617-5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主要经营范围: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经贸部[19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号文经营),开展补偿贸易,向工业旅游、房地产、商贸、金融保险行业投资向包装、装璜、印刷行业投资。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旅游、仓库出租、文化艺术、捐赠汽车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汽车(含小汽车)销售。
经营期限: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零三七年十二月七日止
税务登记证号码:深地税字440300190346175号
深国税登字440300190346175号
主要股东姓名或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755)26600248
联系人: 张海东
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编 号 | 姓 名 | 职 务 | 性别 | 长期居住地 | 国 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1 | 任克雷 | 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兼党委书记 | 男 | 深圳市 | 中国 | 无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华侨城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2 | 董亚平 | 副总裁 | 男 | 深圳市 | 中国 | 无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华侨城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3 | 郑 凡 | 首席文化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男 | 深圳市 | 中国 | 无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华侨城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4 | 陈 剑 | 副总裁 | 男 | 深圳市 | 中国 | 无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华侨城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5 | 翦迪岸 | 副总裁、总会计师 | 男 | 深圳市 | 中国 | 无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华侨城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6 | 刘平春 | 副总裁 | 男 | 深圳市 | 中国 | 无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华侨城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一、华侨城集团直接持有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069.SZ)53.49%的股份。
二、华侨城集团通过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3366.HK)65.19%的股份。
除此之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章 持股目的
因2004年8月28日华侨城集团与安徽天大集团签订的《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被解除,安徽天大集团将记载于其名下的康佳集团股份43,546,563股退还华侨城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康佳集团的股份的意向。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华侨城集团与安徽天大集团签署的《和解协议》,此次转让的主要内容如下:
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华侨城集团与安徽天大集团。解除华侨城集团与安徽天大集团签订的《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安徽天大集团将记载于其名下的康佳集团股份43,546,563股退还华侨城集团,占康佳集团现有总股本的7.23%。
安徽天大集团因股权分置改革已经给付的对价股份计11,453,437股,以及由华侨城集团垫付的对价股份计6,167,236股,由华侨城集团承担,安徽天大集团无需退回或偿还;安徽天大集团因支付前述对价而取得的一切权利亦由华侨城集团享有。此外,华侨城集团还应继续遵守安徽天大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限制转让的承诺。
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份性质为境内法人股,现变动为国有法人股。
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华侨城集团将收取安徽天大集团的股份转让价款30,415万元退还安徽天大集团,并向安徽天大集团补偿利息43,797,600元。安徽天大集团则应向华侨城集团退回已收取的康佳集团红利款4,354,656.30元。
付款安排:自2007年11月23日后的五日内,华侨城集团向安徽天大集团退回首笔款17,000万元,于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五日内付清尾款。
签订时间:2007年11月23日。
生效时间及条件:2007年11月23日。双方将于2007年11月23日之后,共同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特别条款:无。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双方没有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
三、本次交易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持有人:华侨城集团公司
股份名称:深康佳A
变动前 变动后
持股数量 52,392,592 95,939,155
占康佳集团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8.70% 15.94%
所持有股份性质 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本次变动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注:上述股份未考虑华侨城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为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代垫的股份,其数量为3,251,815股。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康佳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无。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华侨城集团公司的营业执照 ;
二、华侨城集团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华侨城集团与安徽天大集团签署的《和解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华侨城集团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侨城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克雷
签署日期:2007年11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
股票简称 | 深康佳A | 股票代码 | 00001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华侨城集团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华侨城集团与安徽天大集团签署的《和解协议》。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52,392,592 持股比例: 8.70% 注:上述股份未考虑华侨城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为安徽天大集团及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代垫的股份。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注:上述股份未考虑华侨城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为THOMSO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代垫的股份。 变动数量: 43,546,563 变动比例: 7.2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华侨城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任克雷
日期:2007年11月26日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康佳A
股票代码:000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振兴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振兴路
签署日期:2007年11月26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天大集团
华侨城集团:华侨城集团公司
康佳集团: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元:指人民币
本报告书: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振兴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雍金贵
注册资本:233,725,500 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1812304108(1-1)
组织机构代码:15270681-1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料机械,空调配件,光纤通讯器材,电线电缆,金属制品制造、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五金,机电销售;出口商品:企业自产的塑料制品,家电配件,塑料机械,金属制品,光缆,模具;进口商品: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皖字341181152706811号,
地税皖字341181152706811 号;
主要股东姓名或名称:叶世渠
联系电话:0550-7518500
联系人:陈东
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编 号 | 姓 名 | 职 务 | 性别 | 长期居住地 | 国 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1 | 雍金贵 | 董事长 | 男 | 天长 | 中国 | 否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安徽天大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2 | 王本玲 | 财务总监 | 女 | 天长 | 中国 | 否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安徽天大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3 | 祁文辉 | 党委书记 | 男 | 天长 | 中国 | 否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安徽天大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5 | 江 干 | 总工程师 | 男 | 天长 | 中国 | 否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安徽天大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4 | 殷之付 | 副总经理 | 男 | 天长 | 中国 | 否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安徽天大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6 | 吴宗勤 | 副总经理 | 男 | 天长 | 中国 | 否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安徽天大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7 | 施思源 | 副总经理 | 男 | 天长 | 中国 | 否 | 不在康佳集团任职,也不存在在安徽天大集团外兼职的情况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安徽天大集团以及安徽天大投资有限公司(属安徽天大集团的独资子公司,100%控股)分别持有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0839.HK)53.60%、13.40%的股份。
除此之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章 持股目的
因2004年8月28日安徽天大集团与华侨城集团签订的《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被解除,安徽天大集团将记载于其名下的康佳集团股份43,546,563股退还华侨城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康佳集团股份,也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康佳集团的股份的意向。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安徽天大集团与华侨城集团签署的《和解协议》,此次转让的主要内容如下:
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安徽天大集团与华侨城集团。解除安徽天大集团与华侨城集团签订的《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安徽天大集团将记载于其名下的康佳集团股份43,546,563股退还华侨城集团,占康佳集团现有总股本的7.23%。
安徽天大集团因股权分置改革已经给付的对价股份计11,453,437股,以及由华侨城集团垫付的对价股份计6,167,236股,由华侨城集团承担,安徽天大集团无需退回或偿还;安徽天大集团因支付前述对价而取得的一切权利亦由华侨城集团享有。此外,华侨城集团还应继续遵守安徽天大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限制转让的承诺。
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份性质为境内法人股,现变动为国有法人股。
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华侨城集团将收取安徽天大集团的股份转让价款30,415万元退还安徽天大集团,并向安徽天大集团补偿利息43,797,600元。安徽天大集团则应向华侨城集团退回已收取的康佳集团红利款4,354,656.30元。
付款安排:自2007年11月23日后的五日内,华侨城集团向安徽天大集团退回首笔款17,000万元,于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五日内付清尾款。
签订时间:2007年11月23日。
生效时间及条件:2007年11月23日。双方将于2007年11月23日之后,共同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特别条款:无。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双方没有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
三、本次交易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持有人:安徽天大集团
股份名称:深康佳A
变动前 变动后
持股数量 43,546,563 0
占康佳集团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7.23% 0%
所持有股份性质 境内法人股 _
本次变动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康佳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无。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安徽天大集团与华侨城集团签署的《和解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雍金贵
签署日期:2007年11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
股票简称 | 深康佳A | 股票代码 | 00001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振兴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华侨城集团与安徽天大集团签署的《和解协议》。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43,546,563 持股比例: 7.2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变动数量: 43,546,563 变动比例: 7.2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雍金贵
日期:20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