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已经启动,但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有一些地方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的地方。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和业界人士。
中国人寿股份副总裁刘家德在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税收还不明确:一是委托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够规范。尽管国家明确对企业缴费4%以内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但在实际中,各地有不同标准,差异很大,不够规范;二是年金在资金运用环节的税收待遇有待明确;三是缴费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需要完善,应对延迟纳税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积极研究。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郭金龙表示,国家应当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形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生互动发展的良性机制,除了对所有符合一定标准的、以养老为目的的养老保险制度给予适当税优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建立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计划,满足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外,应该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应本着科学、安全、简单的原则,尽量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推动企业年金、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等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朱俊生博士则担心,一方面,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现阶段全面推行税优政策,提高税优标准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实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会带来即期财政收入损失,财税部门会有很多顾虑。EET(仅在领取阶段征税)的征税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因而这种征税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
从国际上看,新西兰1990年就放弃EET模式并转而实行TTE(领取阶段免税)模式,其真实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眼前的财政赤字。
朱俊生建议争取适当的、富有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现阶段指望立刻实行EET的税收模式是不太切合实际的,可以考虑实行TEE(缴费阶段征税)等税收模式,这样不至于对即期的财政收入造成大的冲击,能够比较容易为财税部门乃至中央政府所接受,也有利于年金计划参与人享受投资收益部分税收递延。这可能是目前非常务实的选择。
朱俊生建议,为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税惠政策可以富有弹性。如可以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给予有条件免税,即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免税要附带限制性条件,如对投资期限不达到一定期限(如不足30个交易日)的短线投资收益要课税,以抑制企业年金的短期逐利行为。对企业年金的长线投资收益免税,以利于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培育理性的机构投资者。
由于实行EET税制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在现阶段尚未实现延迟纳税模式之前,刘家德建议财税部门对目前缴费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完善。
目前实际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企业为临近退休人员补缴年金的适用税率问题。根据先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个人缴费部分还是单位缴费部分,都应在缴费环节上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需要为临近退休员工一次性补缴较高的金额,如果按照现有的税收规定,会有很高的税率,让个人承担会使年金的受益大大降低,如果企业承担会对企业利率产生很大影响。
他建议税法对此明晰并适用相对优惠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