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07年11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明,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经公司自查发现2005年10月以前未入帐银行贷款1.5亿元,上述帐款被关联企业占用而不能收回,需要冲销坏帐导致公司2006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减少1.4亿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公司原董事长赵新先、梅伟伶以及原财务负责人王宇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原董事长赵新先、梅伟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原财务负责人王宇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抄送江西证监局,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