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中纺B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诉讼案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公司第一、二大股东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公司)关于转让所持公司29%股权侵权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南大公司停止对原告口岸公司的侵权行为;
二、解除2006年6月28日南大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的关于中纺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三、被告南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太平洋公司778万元;
四、驳回原告口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50元,由被告南大公司负担。
对于口岸公司以南大公司是受胁迫而与太平洋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南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多处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等为由,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因口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07年11月27日,公司注意到“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了《S*ST中纺的阴阳判决》的文章后,以电话及信函的方式向公司第一、二大股东征询,2007年11月27日上午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南大公司关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的传真件。2007年11月29日,公司第二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回函表示:2007年11月28日下午收到了上述《民事判决书》,在此之前从未收到法院的判决通知书,对一审判决,作为第三人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前,公司第二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第一、三大股东江苏南大公司、广州市赛清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转让所持公司股权过程中违约一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为: 被告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赛清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分别将持有的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0355.6546万股、3213.8237万股社会法人股全部过户到原告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详见2007年10月16日公司公告)。由于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准备积极应诉(详见2007年11月5日公司公告),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正常受理过程中。
公司三大股东间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出现上述两种不同结果的判决,公司三大股东均分别表示上诉,鉴于目前关于公司股权纠纷状态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上述公司股权纠纷案获得新的进展后申请复牌。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积极督促公司前三大股东,尽快解决股权纠纷问题,使公司治理得以尽早完善。
特此公告。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3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ST中纺 编号:临2007-045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中纺B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在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书面函证后,作出如下公告:
除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事项及本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外(详见2007年4月30日和2007年5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一个月之内,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均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公司前三大股东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继续予以关注,有关情况将及时公告。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3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ST中纺 编号:临2007-046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中纺B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关联担保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特公司)及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斯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所垫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407832.7元及利息(其中775016.69元自2006年7月25日起,16632816.01元自2007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斯威特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纺机公司对斯威特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广发银行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327元,由原告广发银行南京分行负担1080元,被告斯威特公司负担126247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2624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斯威特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经查明公司上述担保未经董事会的过半数同意,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上述判决,并及时公告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