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息人士昨日透露,监管部门对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进行限制的方案,可能将目前内部员工股不超过20%的上限压缩至10%以下。银监会监管二部主任楼文龙昨日确认,该项政策意见已经交由财政部门研究,股权激励的限制性比例以及政策出台的时间尚未确定。
“十一”前后,一份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政策的讨论稿有银监会直接下发至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记者了解到,宁夏、山西等西部地区的商业银行并未收到上述讨论稿,意见征求的对象集中在浙江等地的上市城商行。
浙江一城市商业银行高层人士确认,意见稿下发后银行方面已经给出反馈意见,目前还未收到银监会对股权激励限制性政策的确切说法。他表示,浙江在2000年前后的城信社改革中先于其他省市开始进行财务重组,在产权结构多元化方面也走的最远。“在政府财政力量有限但民营经济实力雄厚的情况下,有基础有条件吸收优质的民营企业参与城商行的改制经营,同时也促成了员工持股。”他说。
不过上述高层人士坦言,城商行的员工持股大多并非出于股权激励,“民营资本入股都是要盈利的,但当时城信社的风险资产都要达到百分之七八十,前景并不明了,所以民营资本进入的同时要求风险共担,内部员工持股可以说是一种被动的自救行动”。
然而,在宁波银行、北京银行成功上市并明显暴露出“高管一夜暴富”以及“娃娃股东”的财富效应后,城商行特别是有上市潜力的城商行的员工持股问题逐渐受到公众关注。公开资料显示,浙江省除宁波银行外的九家城市商业银行都有员工持股的部分,其中截至2006年末,温州市商业银行内部职工股占比为11.54%,绍兴市商业银行为5.40%,杭州市商业银行超过7%,台州市商业银行、嘉兴市商业银行则在4%左右。
根据2000年央行下发的《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允许城商行实行内部员工持股,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单一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0.5%,且所有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30%。在这与财政部、国资委2006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份的总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的说法似有冲突。
一地方银监部门研究人士对此表示,城商行的员工持股比例涉及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激励的问题,城商行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对其他银行就有失公允,比例压缩过低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仅从浙江各家城商行的现存员工持股情况来看,压缩至10%的比例不难操作。”
12月2日,银监会人事部主任阎庆民在出席第六届国际金融中心研讨会时也公开表示,银监会正与金融机构探讨研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他认为,激励约束机制的要义在于在符合金融机构经营战略的条件下,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长期发展。
“但从国际惯例来看,大型银行的资本规模以千亿美元计,不可能出现高比例的员工持股现象。而我国对商业银行的员工持股也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采访中他表示,不同类型的银行可以允许在股权上差别配置,比如小型的银行在员工持股比例上可适当放宽。
■记者观察
如何评估员工持股的合理性?
⊙本报记者 邹靓
银监会人事部主任阎庆民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金融人才已经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最大的差距。然而留住人才与培养人才同样困难,因为人才价值的体现来自于薪酬、职效以及才能展示的空间。而股权激励,作为一个敏感而迫切需要定性并定量的问题被广泛关注。
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带来的高比例员工持股,又多出一项“对股权激励进行限制”的争议。事实上,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并非同一概念,但两者又密切相关。对于城商行来说,当初的员工持股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救行动,如此股权结构的形成与当时的资本形成相关联。
但当彼时的风险共担放到今日银行业价值回归的轨道中来,百万富员工、亿万富高管的内在价值与合理性值得探讨。一城商行高管人士这样说,同股同权意味着即使是普通员工也和外资战略投资者享有同样的股东地位,既然允许外资股东获得溢价,为什么就不允许内部员工获得溢价呢?
然而监管部门的本意想来并非对合理的股权进行干涉,而是要对违规转股、贱卖股权、公转私有、暗箱操作等行为进行限制乃至杜绝。比如限制对已经启动上市程序即股权价值可预期的银行股权进行转移,比如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转股价格,再比如严格审核购股资金来源等。
另一项需要探讨的是,如何评价员工持股的合理性。如果员工持股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取银行上市的短期溢价收益,而是通过对员工股权设定严格的限售条件将股权价值与银行业绩相关联,或许能够更为有效促进银行员工树立长期的可持续的职业精神,避免短期投机行为,对银行本身的经营和管理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那么,合理范围内的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便可成为一项利大于弊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