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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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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源头上
    让一二级市场价格接轨
    收入公平化:“灵丹”不能妙用也会引发通胀
    能源法应正视市场定价的局限性
    货币政策的调整也要尽可能市场化
    假如股市真的走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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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法应正视市场定价的局限性
    2007年1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漫画 刘道伟
      ⊙冯玉国

      

      12月3日,国家能源办正式对外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这意味着能源法起草工作已进入新阶段。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对能源定价是这样表述的: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将对我国未来能源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对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体系的局限性也应有清醒的认识:

      其一,在能源市场壁垒森严、垄断特征尚且明显的情况下,能源价格的市场调节可能被打上更多的垄断烙印。成品油价格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目前,在我国的石油开采、炼油、销售等环节,几乎都处于垄断状态,竞争局面远未形成,市场其实很难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不得滥用垄断或者支配地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但是,类似的规定由来已久,相关垄断企业对社会责任感的履行并不令人乐观。

      如果要实行市场调节定价机制,就需要做到两点:首先,以激活竞争为前提,通过竞争机制的形成构筑起一个开放的市场,由这个市场“调节”出来的价格才是真正为各方所接受的价格;其次,制定出严厉的惩戒措施,对有关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制裁。但目前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对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的行为,仍缺少足够严厉的惩罚性规定,这不能说不是一个缺憾。

      其二,在能源准入限制依然比较严格,新能源发展成本依然比较高的情况下,过早地依赖市场调节机制有可能制约我国新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我国风能资源极其丰富,储量达32亿千瓦,但是,我国风电发展缓慢。最大的一个障碍在于风能发电入网困难。从2003年左右开始,我国对风电价格实行特许权招标试点,谁报的价格低,谁就能获得项目的开发权。但是,招标导致投标者恶性竞争,总是“出最低价者为中标者”,导致中标的上网电价常常低于成本,大大抑制了风能发电的投资热情。

      这里的招标定价所蕴含的竞争机制,与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是相通的,而这一机制实际上在制约我国新能源的发展。因为,新能源在发展之初,由于受到技术和规模方面的限制,成本非常高昂,新能源一旦推向市场,与传统能源同台竞争处于明显的劣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化调节的结果,实际上是逐渐把新能源边缘化了。

      而德国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明确的扶持性政策,大大促进了德国风电的发展。比如,德国1991年1月颁布的《电力入网法》明确规定:电网经营者有优先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并给予合理价格补偿的强制义务。假如我国能源法也明确规定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我国可再生能源一定会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其三,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定价机制,也存在局限性。为了防止市场化调节机制因垄断等原因而失灵,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以弥补市场化调价机制的不足。但是,这种看似合理和严谨的定价机制依然存在诸多弊端。以现存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为例,政府调控主要表现为与处于垄断地位的相关企业的讨价还价,而垄断企业通过操控成品油的生产与供应环节,就可以对价格主管部门造成威慑力,间接影响到成品油的定价。另外,政府调控价格的滞后性也广遭诟病。

      因此,“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并非灵丹妙药,必须对其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然后,逐渐引入多元化竞争机制,扶持新能源发展,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个更为合理的定价机制。

      (作者系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