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2、公司股票因为连续三年亏损,自2007年5月25日起暂停上市,故本公司在这次股改中不存在相关停复牌的安排;
3、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7年12月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聚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7年11月26日刊登公告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发放征求意见函和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后,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数量的调整
原方案为:“由于本公司目前处于严重亏损和资不抵债的状况,陷入财务困境,面临退市的风险,为了减轻本公司的债务负担,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充分体现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华顺实业以豁免本公司6,000万元债务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债务豁免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将增加0.281元,相当于公司流通股股东获送2,659.79万元,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0.95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后方案为:
“1、债务豁免
由于本公司目前处于严重亏损和资不抵债的状况,陷入财务困境,面临退市的风险,为了减轻本公司的债务负担,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充分体现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华顺实业以豁免本公司6,000万元债务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债务豁免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将增加0.281元,相当于公司流通股股东获送2,659.79万元,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0.95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股份对价
公司第二、三、四大非流通股股东东方资产海口办、澄迈公司、中技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1,340万股为基数,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0.5股股票对价,共支付473万股股票给流通股股东。其中,中技公司送股181,923,东方资产海口办送股3,948,077股,澄迈公司送股600,000股。”
除上述调整外,兴业聚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兴业聚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兴业聚酯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
3、兴业聚酯非流通股东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广发证券愿意继续推荐兴业聚酯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律师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国家国资委、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以及兴业聚酯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方能实施;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并非对原法律意见书的结论作出修改,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意见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独立董事意见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董事会通过多种渠道与公司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经协商,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水平及承诺事项进行调整。方案的调整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充分保护,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以及对《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的修订。
3、本独立意见是本人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附件
1、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