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业安
无论是沃尔马、三星这样的国际知名公司,还是华为这类国内知名公司,现在都无一例外地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所困扰,更别提各种各样的普通企业了。当这部法律准备实施时,人们惊喜于中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进步,原先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似乎有了依靠。岂料企业的普遍反应对此泼了一盆冷水。媒体也好、学者也好,民众也好,政府官员和工会组织也好,都铺天盖地地指责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当少数学者提醒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危害时,立马就被塑造成资本的代言人。但在义正辞严的背后,有多少人在冷静思考:是企业错了,还是法律错了?
先不说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对企业的人工成本带来的影响,现在争议最多的是合同期限。这究竟该如何确定?这是一个经济问题。雇主在选择雇员的时候,不仅要考虑雇员自身的人力资本和发展潜力,而且还要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外部环境约束。如果身处一个经济繁荣期,如果一家企业正不断扩张,相应的雇员数量也就会持续上升。此时如果企业一激动,决定和每个雇员签订一份长期合同,结果会怎么样?也许人们会说,这个企业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典范!但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这个企业注定是一个失败者!道理再简单不过,长期合同降低了用工的灵活性,使得企业无法及时应对未来的环境变化。一旦未来经济不景气,企业为了瘦身将会面临巨大的交易成本。所以,企业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一定会权衡成本和收益,这样做的企业恰恰是有效率的,尽管看起来不太仁慈。
对于雇员来讲,同样也会考虑类似的问题。合同到底是签短期还是长期?如果是短期,缺点是保障度低,会面临未来再就业的麻烦;优点是灵活,能够给自己更多机会。反之,如果是长期,看起来有保障,风险低,但自己未来的选择机会也就下降了。所以,签订一份多长时期的合同,是雇员和企业之间的事,与社会无关。合同的最优期限,取决于企业与雇员双方对风险的态度和相互了解程度、雇员的人力资本、企业的发展状况、劳动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等。如果光以劳动期限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认为企业提供的长期合同越多,就越讲社会责任,实在非常荒谬。华为事件外热内冷,不就是最好的注解么?在局内人看来,局外人想得太多。
既然选择合同期限是企业和雇员双方的事情,法律为什么要干预呢?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出这种成文法的致命弱点:意在追求完备的法律条款,可实际上导致了法律的僵化!法学家们忽略了理性约束和成本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学家们自认为能够代替民众制定出一部非常完备的法律,这部法律要考虑到权利的方方面面,并且要设想各种侵权的途径,并对其防范和救济。但计划没有变化快,一方面,社会经济关系是不断演变的,当一部法律出台开始实施的时候,已经面临了可能完全不同的环境,原先的许多条款有可能立即面临不适应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法学家能够预见未来的可能情形吗?绝对不可能。有限理性学说早已说明,人们对现有的复杂关系和未来的不确定性根本无法正确认知;并且即使对某些关系能够认知,也很难以文字精确表达。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必然导致法律的不完备,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成文法的法律都必然存在漏洞。麻烦在于,如果成文法试图要弥补这个漏洞,必须耗时耗力重新修订法律,等新一轮修订完成,再次会发现法律的滞后,于是我们所习惯看到的法律低水平重复就出现了。
现有的新劳动合同法除了具备上述不完备性外,还出现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成本。法律如果不考虑成本,那必然无法有效实施。法律的成本多种多样,比如诉讼、取证、执法等各个环节都会发生费用,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更重要的成本,那就是由法律引发的间接交易成本。任何法律条款有利就有弊。比如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说华为等公司正是为了规避该条款而对部分职工提前解约的。这个条款有问题吗?看起来是为了有效保护老员工啊。但一考虑到执行成本,这个条款其实毫无效果。对一个企业来说,为了避免以后解雇的麻烦,当新法实施时,完全可以对新员工试用期满后仅仅签订一份9年的合同,而不需要提供无固定期限合同。我想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一点。那么规定这个10年期限有什么意义呢?换句话说,这个条款写成15年或者20年,都不影响这部法律本身。它本来就是多余的。
为什么是10年?在经济学中,好歹还可以求出一个雇佣合同的最优期限,但其中的核心是不同信息和风险分布下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法学家们是否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计算过这个最优期限?我实在想不出这个10年确定的理由在哪。当华为作出反应以后,一些法学家们并不去反思法律本身,而是指责华为缺乏社会责任,但这些法学家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华为的做法并不违法。劳动法的核心是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如果某些条款对双方都没有意义,那么这个条款就是多余的。
毫无疑问,法律应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一部法律如果在企业的用工细节上都设限定,那么这部法律也许会成为摆设。在法律不可能完备的前提下,一部看似完备的法律仅仅会增加法律的成本,却很难保障人们的权益。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