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关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仲裁书如期送达仲裁当事人——以达能集团为大股东的合资公司及娃哈哈集团。达能集团第一时间回应称,杭州仲裁庭作出了《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裁决。但达能认为,该裁决无视基本事实,是一个“错误裁决”,并表示对该结果“感到震惊”。
1996年,杭州娃哈哈集团在与法国达能集团组成合资公司的同时,与合资公司签订了有关娃哈哈商标向合资公司转让的《商标转让协议》。但是,该协议在提交国家商标局时受阻。在今年6月由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中,相关政府部门明确表示,当年,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国家商标局“未同意”上述转让。
但达能认为,因申请流程不合规,转让双方应该再次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作出澄清,明确指出1996年、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团的两份(商标转让申请)报告规定并非《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商标转让法律行为,故国家商标局对该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达能认为,国家商标局已经证实杭州娃哈哈集团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因此商标局也就无从作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
而就仲裁庭认定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的问题,达能认为,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效为两年,而合资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团《仲裁申请书》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团单方面提出终止《商标转让协议》的要求。因此,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达能表示,就同一份双方于1996年签署,并经过所有外商投资程序批准的《商标转让协议》,如果在2007年一方提出要求终止时,没有任何的时效问题;而对另一方几乎同时提出的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却以“时效已过”的理由被驳回,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
就此,达能在昨天发布的声明中表示,杭州仲裁庭无视上述基本事实,作出了《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错误裁决。而达能将针对上述仲裁很快向社会公布其下一步行动。
法律专家称,一般来说,虽然达能有权力向杭州中院提出撤销仲裁结果的请求,但除非有理由说明仲裁流程违规,否则仲裁结果很难通过上诉方式推翻。另一种改变仲裁结果的方式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
而宗庆后则向记者表示,仲裁已经判定娃哈哈商标转让早在1999年就已经终止。达能所称商标转让协议应该重启提交流程的想法“是不可能的”。
分析人士称,如果不出意外,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已经明确归属娃哈哈集团公司。此前,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为摆脱达能对娃哈哈商标的限制开发了众多非“娃哈哈”商标,对于此后娃哈哈集团是否回归统一使用娃哈哈商标的问题,宗庆后称“一个企业多几个商标没什么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