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吸收合并议案的相关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将在审议本次吸收合并议案的股东大会上将回避表决。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吸收合并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吸收合并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此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请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 要 提 示
1、为更好发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各自的资源、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整体运行效率与质量,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建立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化的长期格局,本公司拟换股吸收合并巨石集团,并作为吸收方依法存续。吸收合并后,巨石集团法人资格注销,巨石集团的股东成为本公司股东,巨石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并入本公司。
2、本次吸收合并中,本公司股票的换股价格为17.97元/股(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根据中证评估出具的《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新股购买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证评报字[2007]第088号),在2007年6月30日,巨石集团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49,135万元。经各方协商,巨石集团全部股权作价649,135万元,巨石集团49%的股权作价318,076万元为换股价。据此,本公司将新增股份177,004,000股。
本次吸收合并前,合并双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吸收合并的换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吸收合并前,巨石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已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吸收合并后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与合并前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4、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巨石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如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则双方的换股价格、换股数量、资产作价为唯一、最终的价格及数量,不会另行调整。
6、本次吸收合并需履行的审核程序:
(1)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吸收合并涉及本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宜,尚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3)本次吸收合并涉及外国战略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尚须获得商务部的批准。
(4)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次吸收合并为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巨石集团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7、现金选择权
为维护本公司未参与本次换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设现金选择权,中国玻纤拟安排第三方向未参与本次换股的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对价为17.97元。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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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绪 言
为塑造本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和加强本公司在玻璃纤维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同时提高股本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本公司拟以吸收合并方式吸收合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并注销其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并入本公司。
本次吸收合并中,本公司股票换股价格为17.97元/股(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根据中证评估出具的《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新股购买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证评报字[2007]第088号),在2007年6月30日,巨石集团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49,135万元。经各方协商,巨石集团全部股权作价649,135万元,巨石集团49%的股权作价318,076万元为换股价。据此,中国玻纤将新增股份177,004,000股。
本次吸收合并前,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换股价格及新增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吸收合并金额已超过本公司2006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50%。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已构成重大资产购买行为,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建材及振石集团将对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第三节 吸收合并有关当事人
一、吸收合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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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吸收合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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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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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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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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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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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吸收合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吸收合并的目的与背景
本公司现持有巨石集团51%的股权。巨石集团主营业务为玻璃纤维及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生产规模位居同行业亚洲第一,生产效益居同行业全国第一,其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对本公司的贡献超过90%,是本公司的核心企业。
为加强本公司在玻璃纤维业务领域的竞争力,实现玻璃纤维业务的整体上市以完善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提升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巨石集团全体股东初步协商,本公司拟以吸收合并方式吸收合并巨石集团。
二、本次吸收合并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本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本公司业绩,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三)有利于保证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资产的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
三、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一)吸收合并方式
本公司拟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巨石集团。
目前,巨石集团总股本为18,620.8105万美元,其中,本公司持有巨石集团51%的股权,该部分股权不参与换股,合并完成后予以注销;其他股东持有巨石集团49%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将全部换成本公司股份。
因吸收合并,本公司向巨石集团的股东(除本公司以外)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除本公司外,巨石集团的股东以其所持有巨石集团的股权转换为本公司本次发行的A 股;巨石集团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本公司,其现有的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
(二)吸收合并与本公司发行A股的关系
本次本公司对巨石集团的吸收合并与发行A 股同时进行。吸收合并完成后,原巨石集团的股权(本公司所持有的除外)全部转换为本公司本次发行的A 股。
(三)合并基准日、生效日和交割日
1、本次合并基准日为2007年6月30日。
2、本次合并生效日为《吸收合并协议》所述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3、交割日为以下两个时间中较晚者:
指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晚者:
(1)中国建材、振石集团、珍成国际、索瑞斯特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正式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2)巨石集团完成注销独立法人的登记手续;
(四)股份处置方案
1、 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中国玻纤为吸收合并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2、 换股发行的对象
本次换股发行的对象为除本公司之外的巨石集团的其他全部股东,即中国建材、振石集团、珍成国际、索瑞斯特;
3、 换股价格
本公司的换股价格为每股17.97元,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根据中证评估出具的《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新股购买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证评报字[2007]第088号),在2007年6月30日,巨石集团股东权益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49,135万元。经各方协商,巨石集团全部股权作价为649,135万元,巨石集团49%的股权作价318,076万元为换股价。
4、 换股方法
巨石集团的所有股份(本公司持有的除外)全部转换为本公司本次发行的A 股。
巨石集团股东按其持有的巨石集团股权比例乘以经协商确定的换股总价除以本公司的换股价即为该股东获得本公司本次发行的A 股数。
5、 换股数量
本公司将新增股份177,004,000股(其中,向中国建材发行41,541,755股,向振石集团发行39,735,592股,向珍成国际发行66,828,041股,向索瑞斯特发行28,898,612股)。
本次吸收合并前,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换股价格及新增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6、 现金选择权
为维护本公司未参与本次换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设现金选择权。本公司拟安排第三方向未参与本次换股的中国玻纤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对价为17.97元。
本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择定上述第三方并公告,现金选择权的申报及实施办法将另行公告。
7、 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
本公司本次换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换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8、 吸收合并方案的唯一性
如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及巨石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则双方的换股价格、换股数量、资产作价为唯一、最终的价格及数量,不会另行调整。
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及巨石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吸收合并方案为最终方案。
(五)资产、负债、员工及管理的处置方案
1、 资产、负债的处置原则
在交割日,吸收合并双方进行相关职工、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资质及许可的交割,吸收合并双方应进行核查并签署资产(含负债)交接确认书。
(1)固定资产指交割日前巨石集团所拥有或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割日前巨石集团租赁、拥有或占有使用的生产设备、设施、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房屋、建筑物和在建工程等。所有固定资产一并划入中国玻纤。
(2)巨石集团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一并划入中国玻纤。
(3)巨石集团应将有关产权文件、说明书、证书、登记证等所有现有文件移交中国玻纤。其中:前述固定资产中的车辆、房屋所有权、工业产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自交割日起60日内完成,其他涉及权属登记的资产应于交割日起由中国玻纤所有。吸收合并双方应配合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自吸收合并双方最高权力机关分别通过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吸收合并双方通知各自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以取得债权人对本协议项下吸收合并的同意。
就各自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吸收合并双方应各自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自交割日起,巨石集团的负债划入中国玻纤。
(2)交割日前巨石集团进行的对外担保(若有),交割日后由中国玻纤承担。担保协议所规定的担保人其他义务亦由中国玻纤承担。
2、 过渡期间的损益安排及有关期间利润新老股东共享情况
本公司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吸收合并双方同意,巨石集团于合并基准日起至交割日(如交割日发生于月中,则以当月之最后一日为准)止期间(下称“过渡期间”)如发生亏损,则由巨石集团的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以现金向中国玻纤弥补。
吸收合并双方同意,截至交割日巨石集团的股东权益由吸收合并后的中国玻纤全体股东享有。
3、 在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对资产的保全措施
在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应保持其资产、人员、业务的正常运营,具体包括:
(1)以正常的及惯例的方式进行业务活动,除正常及惯例业务涉及的款项外,不支付(或同意支付)任何其他非必要的款项,不得同意其作为一方及可能对巨石集团的运作性质或范畴有重要影响的现存合同的修改变更;
(2)不得在正常的及惯例的业务外签订或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公司状况的重大协议、合同、安排或交易(不论是否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3)将采取所有合理程序维持及保护其资产,尽其最大努力保留现有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并维持其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的关系,以使其商誉及持续经营前景不受损害;
(4)与现有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按照公平的市场条款进行;
(5)不应向现有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6)不得擅自改变现有的会计和财务制度;
(7)不得故意违反任何重大义务或法律法规。
4、 经营管理重组方案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发生相应变化,其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均保持不变。
本次合并完成后,巨石集团将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由本公司承继并统一调度使用,其所有职能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并入纳入本公司的管理体系中。本公司将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从整体运营的战略角度,对原巨石集团资产进行适当及必要的整合,并对业务进行统一规划,巨石集团对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归本公司持有,其下属子公司将根据原生产经营计划继续执行,以确保各子公司的持续经营与发展保持稳定。
5、 关于被合并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排
自交割日起,巨石集团在册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中国玻纤直接承继,巨石集团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包括医疗、保险、福利等方面权利和义务,均由中国玻纤继续履行。
中国玻纤将根据本次换股及吸收合并的进展情况适时的修改公司章程,并对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变更。
6、 诉讼承担
交割日前,未决的或虽已裁决但尚未执行的所有与巨石集团有关的诉讼或仲裁,由巨石集团承担。
交割日后发生的与巨石集团有关的资产、权利、债务或义务有关的诉讼及索赔、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均由中国玻纤承担。但如果该等诉讼及索赔、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系基于交割日前的原因而发生,则应由巨石集团的原股东按照其在吸收合并前的持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
7、 本次吸收合并的费用
交割日前,中国玻纤、巨石集团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与吸收合并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顾问费用及其它费用支出。交割日后,上述费用仍需要支付的,由中国玻纤承担。
交割日前,中国玻纤、巨石集团双方应分别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缴纳各自因完成吸收合并协议所述吸收合并所应缴的税费。交割日后,上述税费仍需要支付的,由中国玻纤承担。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吸收合并不能完成或本协议终止,双方应分别承担在本协议谈判、起草和履行过程中的税收和相应的费用;如任何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导致本次吸收合并不能完成的,均应赔偿因该等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次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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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采取具体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为避免合并期间因市场因素导致股价大幅振荡,有可能使投资者利益受损,本次吸收合并在整个程序安排上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能够合理判断投资价值。
2、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由于本次吸收合并构成关联交易,在本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将不参加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票数。
3、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向本公司投资者征集股东大会投票权,以充分保障投资者表达意见的权利,由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代表委托的投资者就合并相关事宜进行了投票表决。
4、股东大会催告程序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催告方式敦促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5、网络投票
本公司将已经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开通网络投票系统,让投资者更方便的参与投票。
6、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聘请银河证券作为本次吸收合并巨石集团事宜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五、本次换股吸收的授权批准
1、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及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尚需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4、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巨石集团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第五节 吸收合并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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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沿革
本公司是于1998年8月31日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8]544号文批准,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浙江桐乡振石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联集团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四家企业联合发起、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本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为14,000万股,1999年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21号)文批准, 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万股,并于1999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
本公司2006年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经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股份和3.50元现金,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履行法定承诺义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8月15日,复牌日为2006年8月17日,现金发放日为2006年8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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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7年6月30日,本公司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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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7年6月30日,前十大股东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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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指标
本公司2004年至2006年、200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天健华证中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下数据摘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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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建材,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材集团。
中国建材是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由中国建材集团联合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材于2005年3月28日成立,并于2006年3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现持有本公司154,502,208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6.15%。中国建材主要从事新型干法水泥业务、石膏板等新型建筑材料业务、玻纤及复合材料业务、建材工业设计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由各下属专业公司负责具体运作,其中玻璃纤维业务通过本公司开展。
中国建材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制、批发、零售,为控股管理型企业,本身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的运营,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其中玻璃纤维业务通过本公司开展。
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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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被吸收合并方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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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沿革及主要情况
(一)历史沿革
巨石集团起源于1970年成立的石门东风布厂,1983 年更名为桐乡玻璃纤维厂。2001年6月2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外经贸浙府资嘉字[2001]11430号批复,由中国玻纤、索瑞斯特、巨石职工持股会共同发起设立,实收资本为2,995.16万美元。
2003年12月,根据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桐开管[2003]191 号批复,经董事会决议,巨石职工持股会将其持有的巨石集团10.1%股权转让给振石集团。
2007年1月5日,巨石集团引入战略投资者,中国建材、中国玻纤、珍成国际分别向巨石集团增资,同时珍成国际受让索瑞斯特持有的部分巨石集团股权。增资后,巨石集团的注册资本为15,121万美元,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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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6日,经巨石集团董事会审议,巨石集团进行利润分配,以2006年未分配利润中的3,500万美元转增股本,巨石集团各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后,巨石集团的注册资本为18,620万美元,股权结构如下所示:(下转D20版)
本公司/中国玻纤 | : |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及吸收合并后的存续方 |
巨石集团 | : |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合并方 |
合并双方 | : | 对中国玻纤及巨石集团的合称 |
中国建材集团 | :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
中国建材 | : |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巨石集团股东,本次吸收合并的换股方之一 |
振石集团 | : | 振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及巨石集团股东,本次吸收合并的换股方之一 |
珍成国际 | : | Pearl Success International Limited(珍成国际有限公司),巨石集团股东,本次吸收合并的换股方之一 |
索瑞斯特 | : | Surest Finance Limited(索瑞斯特财务有限公司),巨石集团股东,本次吸收合并的换股方之一 |
江阴长江 | : | 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 |
巨石九江 | : | 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团子公司 |
巨石成都 | : | 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团子公司 |
巨石攀登 | : | 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巨石集团子公司 |
巨石南非 | : | 巨石集团南非华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联想控股 | : |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
本次吸收合并 | : | 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巨石集团,即本公司新增177,004,000股股份换取巨石集团股东持有的巨石集团49%权益,巨石集团予以注销之行为。本公司为吸收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巨石集团法人资格注销,巨石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并入本公司。 |
《吸收合并协议》 | : | 《换股及吸收合并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国资委 |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商务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银河证券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
金杜律师 | :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本公司法律顾问 |
中证评估 | : | 北京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天健华证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 : | 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本报告 | : |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 |
定价基准日 | : |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十八次会决议公告日,即2007年8月28日 |
元 | : | 人民币元 |
名称: |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 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 |
法定代表人: | 曹江林 |
联系人: | 李 畅 |
联系电话: | 010-88028660 |
名称: |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浙江省 桐乡市 梧桐镇桐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张毓强 |
联系人: | 赵 军 |
联系电话: | 0573-88181081 |
名称: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 西城区 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 |
法定代表人: | 肖时庆 |
联系人: | 祝 捷、金崝、张林、许婉宁 |
联系电话: | 010-66568054 |
名称: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住所: | 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路中路7号 北京财富中心A座 |
负责人: | 王 玲 |
联系人: | 杨小蕾 |
联系电话: | 010-58785588 |
名称: | 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 北三环东路环球贸易中心A座12层 |
法定代表人: | 俞兴保 |
联系人: | 包铁军 |
联系电话: | 010-58256699 |
名称: | 北京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A12层 |
法定代表人: | 冯道祥 |
联系人: | 弓 佳 |
联系电话: | 010-66211199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中国建材 | 154,502,208 | 36.15% | 196,043,963 | 32.43% |
振石集团 | 85,631,040 | 20.04% | 125,366,632 | 20.74% |
珍成国际 | 0 | 0.00% | 66,828,041 | 11.06% |
索瑞斯特 | 0 | 0.00% | 28,898,612 | 4.78% |
江阴长江 | 16,301,952 | 3.81% | 16,301,952 | 2.70% |
A股股东 | 170,956,800 | 40.00% | 170,956,800 | 28.29% |
合计 | 427,392,000 | 100% | 604,396,000 | 100% |
公司名称 | : |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 | 427,392,000元 |
注册地 | : | 中国 北京 |
法定代表人 | : | 曹江林 |
上市地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代码 | : | 600176 |
股票简称 | : | 中国玻纤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1000001003154 |
税务登记号 | : | 110108710924531 |
经营范围 | :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股份类别 | 股份情况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非流通股 |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 189,782,400 | -189,782,400 | 0 |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95,145,600 | -95,145,600 | 0 | |
非流通股合计 | 284,928,000 | -284,928,000 | 0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 0 | 170,804,160 | 170,804,160 |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0 | 85,631,040 | 85,631,040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 0 | 256,435,200 | 256,435,200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A 股 | 142,464,000 | 28,492,800 | 170,956,80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 142,464,000 | 28,492,800 | 170,956,800 | |
股份总额 | — | 427,392,000 | 0 | 427,392,000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中国建材 | 154,502,208 | 36.15% |
振石集团 | 85,631,040 | 20.04% |
江阴长江 | 16,301,952 | 3.81% |
A股股东 | 170,956,800 | 40.00% |
合计 | 427,392,000 | 100%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36.15 | 154,502,208 |
振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4 | 85,631,040 |
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 | 3.81 | 16,301,952 |
中国银行-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6 | 8,376,312 |
中国银行-银华优势企业(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5 | 8,337,845 |
招商证券-渣打-ING BANK N.V. | 1.85 | 7,909,357 |
中国建设银行-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4 | 7,000,91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42 | 6,075,923 |
中国银行-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1.00 | 4,289,292 |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 0.82 | 3,499,901 |
2007年 6月30日 | 12月31日 |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
总资产 | 722,636 | 548,994 | 379,808 | 275,489 |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 103,705 | 84,184 | 73,917 | 63,236 |
每股净资产(元) | 2.43 | 1.97 | 1.73 | 1.48 |
2007年1-6月 | 2006年 | 2005年 | 2004年 | |
营业收入 | 142,396 | 201,680 | 146,419 | 114,565 |
净利润 | 8,982 | 13,605 | 12,348 | 9,185 |
加权每股收益1(元) | 0.13 | 0.31 | 0.26 | 0.22 |
净资产收益率1(加权) | 5.64% | 16.98% | 16.53% | 14.67% |
名称 | : |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营业执照 | : | 企合浙嘉总字第001621 |
注册资金 | : | 18,620万美元 |
注册地址 | : | 浙江省 桐乡市 梧桐镇桐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 | 张毓强 |
经营范围 | : | 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工程塑料及制品、玻璃纤维的化工原料、玻璃纤维及配件的生产、销售。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美元) | 股权比例 |
中国玻纤 | 7,711 | 51% |
中国建材 | 1,739 | 11.5% |
振石集团 | 1,663 | 11% |
珍成国际 | 2,797 | 18.5% |
索瑞斯特 | 1,210 | 8% |
合计 | 15,12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