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运用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1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董事林锦胜因公出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征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关于运用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的议案》,同意公司运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申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议案主要内容
(一)新股认购范围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仅限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认购新股。申购资金仅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即除募集资金、贷款及专项财政拨款等专项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资金运用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所使用的申购新股额度),在本额度范围内,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可循环使用,在两年内有效。
(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操作方式
(1)公司新股申购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自有闲置资金效益。为保证该部分资金的流动性,操作上仅限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新股申购,不得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买卖。
(2)申购新股的具体操作方式由公司资产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商议决定。
(3)申购中签的新股,原则上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抛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暂停新股申购操作,并就是否继续申购新股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A、连续三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跌破发行价;
B、一个日历月内三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跌破发行价;
C、连续两个季度,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2、申购资金的管理
(1)为保障申购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须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开设专户进行新股申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对该项资金进行抽查,以确保申购资金的安全。
(2)申购资金仅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即除募集资金、贷款及财政专项拨款等专项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3)公司在往专户转入及从专户转出申购资金时,必须凭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并由财务负责人亲自前往证券机构办理入账手续,专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账户。
3、内部监控制度
(1)公司资产财务部对申购资金使用的记录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台账,做好申购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2)具体操作部门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3)公司总经理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申购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并通报公司监事会,遇到重大情况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
4、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申购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每月对申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独立董事对申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购资金的专项审计。同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申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申购事项及其收益情况进行单独披露,接受社会公众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监督。
(三)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核准的申购新股额度内从事申购新股,应根据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上,将部分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风险较小,在保证流动性的同时,确实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关于运用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的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