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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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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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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或继续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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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
    2007年12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柯鹏
      ⊙本报记者 于祥明

      

      “小产权房”的命运仍是未解之谜。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小产权房’,可以考虑让其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的报道失实,国土资源部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

      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

      “目前相关规定还在制定之中,‘小产权房’可以考虑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的报道是错误的。”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说。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同时,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随后,有媒体报道称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针对不同问题,不同处理,‘小产权房’那么多,不可能都拆了。”“对于一些严重违规又不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理所当然要拆除;对于一些符合规划,欠缺手续的‘小产权房’,应该是允许其补办手续的。”

      针对上述说法,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规划‘小产权房’可转为合法”的报道失实。这位负责人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这位负责人强调,要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严禁借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该负责人还表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对现有“小产权房”的具体处理办法,该负责人未作出明确表示。

      

      现有“小产权房”去留难定

      “很多人都知道‘小产权房’是没有法律地位的,但出于各种目的还是购房,如果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下去,肯定是不行的。”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邹玉川表示。但是,“对现有小产权房的处理需要看政府的政策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目前究竟有多少“小产权房”,并没有精确统计。由于价格远低于普通商品房,目前“小产权房”正盖得热火朝天。就在不久前,记者还在北京收到关于“小产权房”的短信销售广告。

      “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就可以转为合法看上去两全之美。但是有多少‘小产权房’不符合规划呢?这里面有太大的操作空间,可能会成为政策的一个 ‘口子’。”一位专家表示。

      ■相关链接

      何谓“小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俗称。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其一般是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住宅楼,除了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