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无关联交易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天津远洋宾馆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7年11月28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永和先生主持。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531,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81%。本次会议出席董事6人,监事3人,部分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全部资料已于2007年12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同意股数259,531,2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弃权股数0股,不同意股数0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需要按照特别决议表决,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259,531,2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弃权股数0股,不同意股数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何浦坤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07]第0207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