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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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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如何信息披露才算及时
    2007年12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成鹏
      上周维权在线主持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成鹏 律师

      简介:四川大学毕业。1991年开始执业,1994年起介入证券法律事务。曾在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8)392号函,最后撤销了某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成鹏

      

      当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在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主要集中在个别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不能及时披露或者披露信息不完整,长期停牌;个别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少数机构和个人利用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个别媒体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等等。

      由于此类问题主要涉及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投资者应当了解临时报告应公布哪些重大事件。笔者认为,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等等。

      在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后,上市公司应当立即用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投资者如何判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处罚。对构成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