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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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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周首审国资法草案
    央企应交利润须在申报后5个月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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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比增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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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应交利润须在申报后5个月内交清
    2007年12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鹏 李雁争
      ⊙本报记者 何鹏 李雁争

      

      国资委网站昨日全文公布财政部、国资委日前通过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表示,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根据《办法》,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办法》表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而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