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了二零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为248,115,746股,超过本公司该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要求,因本次会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没有表决权。到会并参与表决的为非限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天宝先生主持。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一、关于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其条款及条件,以及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交易之执行的议案;:
同意:1,728,020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洛阳洛玻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其条款及条件,以及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交易之执行的议案;
同意:1,728,020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批准、追认及确认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
成、交付或授权其它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可使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及实施的所有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豁免遵守或作出或协议彼等酌情认为适合及符合本公司利益及以上所述董事行动之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任何条款之非重大性质之修订。
同意:1,728,020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于临时股东大会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0,018,242股,概无对任何独立股东于本次股东大会上就(一)、(二)及(三)决议案之投票设定限制。鉴于洛玻集团公司于根据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完成的关连交易中持有权益,洛玻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持有179,018,242股股份,故于上述(一)、(二)及(三)三项议案中无投票权。并无任何股东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就上述(一)、(二)及(三)三项决议案投反对票。
以上为本公司二零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担任点票监察员,检查了整个表决的点票过程,H股股东的投票,本公司已按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投票指示如实行事。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崔瑞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 洛阳玻璃 证券代码:600876 编号:临2007-031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