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70 号文核准,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17,370,0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46,839,308.1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70,530,691.90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信京验字(2007)第0024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11月7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将本资募集资金存放于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60万吨高档包装纸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合作,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商业银行按月(每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以上事项以中信建投确认收到传真为准。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