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方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方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12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12月14日、17日、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港澳工业区兴业路19号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与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李明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213,400,00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118,800,000股,流通股股份总数为94,600,000股。
(一)总体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85人,代表股份1683172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7%。
(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18,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 %。
(三)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81人,代表公司股份49,517,25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2.34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2%。
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6人,代表股份2,509,37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65%,占公司总股本的1.18%;其中,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7人,代表股份1,949,57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06%,占公司总股本的0.91%。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956人,代表代表股份47,007,88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9.69%,占公司总股本的22.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北京星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改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于2007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中描述了《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并对该方案进行了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改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投票表决的股东类别 | 同意股份(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份 (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份 (股) | 弃权比例(%) |
全体股东 | 168,317,258 | 95.65 | 7,322,402 | 4.35 | 0 | 0 |
流通股股东 | 42,194,856 | 85.21 | 7,322,402 | 14.79 | 0 | 0 |
非流通股股东 | 118,800,000 | 100 | 0 | 0 | 0 | 0 |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公司股改方案获得通过。
(二)参加投票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改方案的投票表决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股份(股) | 投票情况 |
1 | 钟建琴 | 1,688,237 | 同意 |
2 | 梁学君 | 1,500,000 | 同意 |
3 | 胡钊雄 | 1,437,556 | 同意 |
4 | 陈乾志 | 1196431 | 同意 |
5 | 李良贤 | 1150000 | 同意 |
6 | 梁祖锴 | 1097118 | 同意 |
7 | 梁丽珠 | 1090000 | 同意 |
8 | 原静 | 1090000 | 同意 |
9 | 陈金霞 | 1000000 | 同意 |
10 | 王金凤 | 1000000 | 同意 |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议案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实施股改方案的相关事宜。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郑海楼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