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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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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个税起征点陷入一两年一修订的困局
    2007年12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力
      漫画 刘道伟
      ⊙王力

      

      据报道,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于下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免征额度是否再次提高引发关注。有税务专家指出提高个税免征额度是大多民众和专家的呼声,短时间内再次调高“并非没有可能”,“建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或2500元”。

      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把个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但施行还不到两年,个税起征点标准就引起巨大争议。中国青年报社调查中心近日的一项调查显示,高达9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个税起征点还需要再调高。如此广泛的针对个税起征点的质疑,其实暴露出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短视。

      确定性是税收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税法制定上的多变性是造成我国税收立法不确定性的根源。法律不是儿戏,它是一种刚性的规则,具有令人敬畏的权威性。假如个税起征点因脱离实际遭到普遍质疑而频频改动,必然要不断修订法律,这不仅会加大修订法律的成本,也将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我国的法律规则构建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深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而职能部门必然把自己的利益融入到相关法律条文之中,这是造成相关法律往往与民众预期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以个税法的修订为例。在个税法修订之时,就有人提出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的标准确定个税起征点。1981年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而个税起征点为800元,大约为月工资的13.3倍,比照这一比例,个人所得税法应把起征点定为24600元才合理。

      但是,有关部门坚决反对把个税起征点提得太高,其依据是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工薪阶层纳税人已经从占总人数的60%减少到26%,并且,全国个税将因此减少280亿元左右。正是有关部门提供的翔实的数据,最终使得其意见在个税法修订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然而,事实却是,个税标准提高后,个税不仅没有减少反而继续保持高速增长。2006年个人所得税完成2452亿元,比2005年增长17.1%,增收了358亿元。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分析原因时说:“之所以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标准提高之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还能够保持增长,首先是得益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

      问题正在这里。难道有关部门在个税修订之前计算个税起征点提高后的影响时,没有考虑居民收入增长的因素吗?之前的个税起征点提高个税将减少280亿元的数据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经济发展、个人收入增长都是动态的,而法律却是刚性的,要保持法律的刚性,就必须使法律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岁月的冲刷,个税起征点刚刚实行一年多就暴露出来的标准过低问题引人深思。

      就在个税起征点陷入争执的时候,有关部门再次强调,比照国际经验,中国的个税收入所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显然仍然偏低。问题是,那些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与税收制度与我国存在很大差异。比如,我国经济是依靠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方式,政府收入快速增长,而没有相应地提高居民收入。再比如,我国企业税、各种收费等远高于国际水平,在财富分配到居民手中之前,政府已经通过企业税和各种收费分占了一部分蛋糕。我国税收增速连续多年以超过GDP增速两倍的速度增长就是再明显不过的证明。

      降低个税是世界潮流。日本已经把个人所得税税率从最高时的70%下降到37%;美国把个税最高税率从39%下调到35%。毫无疑问,我国的个税起征点将不得不再次调整,而调整倘若依然不能放眼于未来,仅仅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或2500元,那么,个税起征点还将很快面临调整,并可能因此陷入一两年一修订的困局。

      十七大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社会目标,若个税起征点过低,将影响这一目标的实现。本着藏富于民的原则,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至少要有十年以上的长远考虑,而要做到这一点,其调整幅度就不应该是修补式的,而应该是一次重大的调整。

      (作者系《云南信息报》时政部主任、专栏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