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4月10日,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生科技)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华融资产将其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共计人民币10967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和生科技。上述债权转让后,本公司就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与华融资产及和生科技多次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12月11日,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厦门中正拍卖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沈阳日报》、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债权拍卖公告》,受托于2007年12月25日14:00,在上海公开拍卖债务人为本公司人民币10967万元的债权,即和生科技从华融资产受让取得的对本公司的债权。
和生科技与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本公司认为,在内容和程序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及金杯股份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对此,本公司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和生科技与华融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该案已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9日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通告
我公司——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获悉,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厦门中正拍卖有限公司受托于2007年12月25日14:00,在上海公开拍卖债务人为我公司的人民币10967万元债权。
上述债权拍卖的委托人,为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4月10日,该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了原华融资产对我公司共计人民币10967万元的债权。但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认为其在内容和程序上,均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及我公司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此外,就上述拍卖债权,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9日之《民事调解书》确认,对于其中的9467万元债务,由我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另行商定以资产重组方式偿还。而我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重组之受让方是特定的。上述调解书之内容,不仅限定了9467万元债权的实现方式,亦对作为民营企业的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的该债权的效力产生影响。对此,我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该案已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我公司认为,在人民法院立案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前,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依法享有对我公司10967万元的债权、是否有权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上述债权,并不能确定。此将直接影响委托拍卖及竞买人取得拍卖标的的效力。
有鉴于此,我公司特此通告并提示相关方,慎重考虑本通告所述之因素对拍卖我公司10967万元债权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并请相关方审慎作出决定。
特此通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