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看作一个函数,则决定这个函数的因素通常包括以下8个方面: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F(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提供方式、财政能力均等化程度、组织框架、管理水平、绩效与激励安排、基础条件与成本差异,其他)。其中:
(1)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推进均等化的首要工作需事先界定清楚,应该对哪些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显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服务越少,均等化实现起来就越容易,反之则反。但到底哪些种类,哪些层次的公共服务应该优先纳入均等化框架,要根据上文讲到的发展阶段、需求层次、外部性范围和公共利益等综合考虑。
(2)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
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基本公共服务”并不等于“政府完全买单”,可以存在政府完全付费、政府和个人分担付费,消费者独立付费等多种付费机制。同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表明“政府垄断提供”,可以灵活采取不同的供给方式,例如可以采取委托授权、合共外包、购买服务、公私协作等多种模式,政府在其中角色可以既是生产者,也是提供者,也可以只是提供者(购买者),亦或仅仅是监管人。
(3)政府财政能力均等化状况
因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所以政府财政能力的状况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地区间和不同政府级次间财政能力的均等化程度,将直接影响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程度。由上文知,这也是发达国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最为重要的途径,认为保障各地政府具备大致相当的财政能力,是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前提。这也是当前国内许多人将公共服务不足和巨大差异归咎为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的原因所在。但是,“财政能力均等化”并不能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前者只是后者的重要条件,还需要其他条件和因素的支持。即便各地财力相当,如果没有制度保证他们将钱优先花在公共服务上,也难以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4)公共服务的组织框架
基本公共服务中,完全由政府直接提供,或完全市场化提供的都很少,更多的是需要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合作来提供。如何准确界定政府在各类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并用适当的组织安排保障政府作用的有效发挥,将直接影响公共服务供给和均等化的实现。西方国家普遍重视设立专门“公共服务委员会”,并推动政府职能部门重组,正是出于有效发挥组织效率的考虑。
(5)管理水平
地区间和各级政府间,由于发展差距、管理制度、人员结构和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政府间和部门间的管理能力也千差万别,同样的公共资源由不同的政府支配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同样花1元钱,不同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则不同。政府管理越规范,管理水平越高、越趋同,在财力逐步均等化的条件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
(6)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既定公共资源的投入,是否能有效转化为最大的产出,实现预期的公共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效的绩效考核,以及与之相配合的激励安排。对于任何单一地区而言,对应的政府都唯一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垄断性质。需要通过建立明确的公共服务考核体系,并根据公共服务绩效给予相应的人事、财务等激励,在地方政府间、不同政府部门间建立起良性竞争机制,促使各级地方政府将工作重心和公共支出优先权切实转移到公共服务上来。
(7)基础条件与成本差异
公共服务的改善需要长期的制度建设和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持续投入,一个地区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常常是多年积累的结果。由于历史原因,地区间的公共服务基础条件存在很大差异,就某个时点而言,各地区的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起点”并不处于同一水平线上。而且由于自然地理、人口分布等因素,提供单位公共服务,在不同地区单位成本并不一致。在我国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特别是财力均等化制度安排中,对这两个方面的因素要给予充分重视。
(8)其他因素
除以上因素之外的,可能影响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其他所有因素,例如文化传统、社会主流价值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