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于2006年8月21日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29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1%),就集团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详见2006年8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
二、集团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35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63%),就集团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贷款人民币42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详见2006年6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
三、集团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55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1%),就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学前支行贷款人民币7500万元,向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学前支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详见2005年5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
四、签定新的质押担保合同。集团公司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37%),就集团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人民币2600万美元,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2007)澄证经内字第6615号公证书公证,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07年12月19日。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