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于2007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在济南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到董事10名。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增设公司分支机构的议案。
会议决定将原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青济南管理处、济青淄博管理处更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淄博分公司;将原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青青州管理处、济青潍坊管理处合并,更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将原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青高密管理处、济青青岛管理处合并,更名为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述济南、淄博、潍坊、青岛四分公司分别负责济青高速公路相应路段的收费、养护、资产安全等运营管理。会议同时决定为建立多元化发展渠道,拓宽公司经营发展服务项目,公司成立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雪野湖项目开发办公室,负责雪野湖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此次调整后,公司设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工会、计划财务部、路政处、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收费管理部、投资开发部、养护基建部、政治部、信息部(信息管理中心)等十二个职能部门;下设济青南线分公司、济南分公司、淄博分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分公司,泰曲路管理处、济南黄河大桥管理处、滨州黄河大桥管理处、平阴黄河大桥管理处,及山东省京沪线辅线济南至莱芜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雪野湖项目开发办公室。
二、 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会议同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状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建议的函》有关要求及2006年4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做进一步修改,并决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如下:
1、修改原章程第四十条,详细内容如下:
原文: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改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2、 修改原章程第六十条,详细内容如下:
原文: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修改原章程第九十条,详细内容如下:
原文: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遵循前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回避: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二)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修改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遵循前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回避: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
(二) 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三、 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会议同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状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建议的函》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进一步修改,并决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修改内容: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修改为: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1日
股票简称:山东高速 证券代码:600350 编号:临2007-022
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