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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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07年12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深圳市华侨城洲际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15人,实到9人,董事张整魁、陈剑、翦迪岸、董喜生分别授权董事刘平春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吴斯远授权董事姚军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李罗力授权独立董事张鸿义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刘平春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按会议议程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决议》;
同意公司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开发云南昆明阳宗海生态旅游项目。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4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2.8亿元人民币,持有70%股权,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实物资产和部分现金出资1.2亿元人民币,持有30%股权。
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为发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388亿元,法定代表人:许雷,经营范围:城市道路以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相关产业经营;给排水及管网投资建设及管理;城市燃气及管网投资建设及管理;城市服务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等)的投资和建设;参与城市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城市交通(如轻轨、地铁等)投资建设;城市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其他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决议》;
三、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决议》;
四、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章第1.6款为:
“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1,205,242元。”
现修改为:“1.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0,544,063元。”(二)原章程第三章第3.1.7款为:
“3.1.7 公司总股本为1,111,205,242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3.1.7 公司总股本为1,310,544,063股,全部为普通股。”
(三)其他条款不变。
五、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提案》。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本公司推荐五名,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推荐二名;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本公司推荐二名,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推荐一名。董事、监事由股东推荐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
上述第四项提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