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与Reco Shine Pte Ltd(简称“Reco Shine”)分别签署《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景阳光”)合作投资意向书》、《北京宏诚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诚展业”)合作投资意向书》(简称“意向书”)。本公司拟向Reco Shine转让瑞景阳光、宏诚展业或阳光股份拟在成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的45%的股权,再由本公司与Reco Shine共同对瑞景阳光和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最终股权比例为55%:45%。
在上述意向书签署之前,瑞景阳光与北京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北京A-Z Town 项目商业楼买卖合同》;宏诚展业与成都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成都A-Z Town 项目商业楼买卖合同》,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2007年9月20日的2007-L33和2007-L34号公告。
上述意向书尚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交易细节进行约定。本公司和Reco Shine将进一步明确上述交易细节,另行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并报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述意向书约定,本公司根据需要向Reco Shine发出支付履约诚意金的书面通知,Reco Shine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合计8,000万元的诚意金,待Reco Shine持有目标公司或瑞景阳光45%股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本公司依据原支付方的指示向原支付方全额返还上述履约诚意金。如在意向书签署后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则本公司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原支付方的指示向原支付方全额返还履约诚意金:
1、本公司与Reco Shine协商一致不再合作投资瑞景阳光或目标公司。
2、自意向书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本公司与Reco Shine仍未签署合作投资瑞景阳光或目标公司的正式交易文件的(例如股权转让协议及/或增资协议)。
3、上述第2项中提及的正式交易文件在签署后未经履行即被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未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双方协议终止等),或自正式交易文件签署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2月21日